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之效力分析
2022-01-04 10:5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陈某向小贷公司借款480万元,陈父、朱某、许某为陈某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并以陈父、陈某之子的一处房产设定抵押登记。小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及陈某之子份额的财产抵押是否有效?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夫妇以未成年子女房产为其贷款做抵押,侵害了孩子的利益,该行为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抵押行为有效。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从财产来源分析,该房产系父母赠与。未成年人一般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父母出资为未成年子女购置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未成年人取得房产的所有权。

从借款目的分析,系为子女利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实务中普遍认为,为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教育或医疗等借款设定抵押是为子女利益。未成年人的利益和家庭利益息息相关,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很多时候需要父母的保护,家庭的好坏对其是否能够健康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父母进行家庭投资经营,主观上是为了使未成年人生活得到改善,为子女成长提供健康有利的环境,亦可以认定为未成年人利益。

从法定代理分析,代理行为有效。父母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与相对人签订抵押合同,该行为系代理。即便在代理效力有争议情况下,抵押行为的效力还受制于第三人行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因此,第三人在交易时的善意也是判断抵押权效力的标准之一。父母以未成年子女房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出于善意以及信赖,与其签订抵押合同、支付对价、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即设立。

司法实务中我们发现,有些父母的代理行为确实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未成年子女可在成年后寻求救济。然而,此时不当代理行为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应当内外有别,如第三人是非善意的,不当(或无效)代理行为会影响到抵押行为的效力,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成年后的子女可行使撤销权。如第三人是善意的,不当(或无效)的代理行为并不影响抵押行为的效力,成年子女只能在家庭内部向父母寻求赔偿。

本案中,陈某夫妇为了孩子获得更好的生活,因家庭经营需要,以其合法财产设定抵押,小贷公司善意获取该抵押物,本着鼓励交易和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应认定该抵押行为有效。

作者:孙江华 毛蓉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