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错标价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022-05-06 16:1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2018年8月16日,某公司京东专营店的工作人员误将售价为100599元/个的尼康相机镜头以10599元/个在京东商城上架。镜头上架后,王某在11秒内连下两单,每单购买一个镜头并完成付款。某公司的工作人员随即发现标价错误,迅速下架了该镜头并联系王某撤销订单,然而王某坚持要求某公司发货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因某公司未发货,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差价损失16万元。

某公司认为,王某系“职业索赔人”,其下单的目的即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且依据《京东用户注册协议》第三条第3点,销售商品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邀约邀请,只有销售商将商品出库、发货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才得以成立并生效。而王某则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并生效,某公司拒绝发货构成违约,因此其诉请应得到法院支持。

【评析】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王某在下单并完成付款后,王某与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表面上看,原告王某已支付了货款,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而被告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以价格标错的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亦未按约向原告王某发货,被告某公司构成违约,原告王某应当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货款并有权主张再次购买相同产品的差价损失。

但是在本案中,还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案涉商品并非“促销”或“降价”商品,结合被告某公司提交的进货发票,应认定被告某公司错将“100599元”标注为“10599元”。二是根据王某此前的诉讼记录,其曾多次寻找并购买商家错标价格或忽略设置购买件数的商品,并通过在互联网平台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到法院诉讼等方式,拟获取不正当利益。

综合案件情况,原告是为了专门购买标错价格的商品而谋取利益,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定《京东用户注册协议》第三条第3点有效,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花锋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