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说明性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2022-06-23 09:3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9年1月,甲公司经授权获得“申鹭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地漏、淋浴间、坐便器等,该商标在卫浴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2020年8月,甲公司发现乙商店在其店铺门头挂有“某某电器卫浴批发”字样、门头上方墙面装潢挂有“方太 老板 申鹭达 九牧王 橱柜 集成吊顶”等字样。乙商店于2009年6月设立,经营范围为电器、吊顶材料、卫浴、五金销售。甲公司认为,乙商店在其店铺的醒目位置使用“申鹭达”商标,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误买,对商标权利人的经营活动、信用、名誉等造成危害。2021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商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近年来,商标正当使用的边界问题已然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舆论热点问题。“逍遥镇”“潼关肉夹馍”“青花椒”等商标纠纷案件进入大众视野,反映出部分商标权利人维权的正当性超出一般公众对商标权保护的认知。商标法的立法主旨是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任由商标权利人对所有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打击,会损害交易秩序和市场秩序。

商标的正当使用不仅包括对描述性内容的正当使用,还包括在特定条件下对商标的说明性正当使用,即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源于他人,或者客观地指示自己商品的用途、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特性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通过叙述性文字使用他人商标属于说明性使用,其本质上还是商标结构意义上的使用,并不当然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乙商店门头墙面装潢标注了“申鹭达”字样,但同时也标注了诸多其他品牌字样,该使用方式仅是为了说明乙商店的商品包含“申鹭达”等品牌,不具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其使用“申鹭达”标识的大小、位置及传达的一般印象,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乙商店与甲公司有商业上特定关联的误认或混淆,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实践中,通过认定说明性使用他人商标为正当使用具有重要意义。市场活动中,经销商在销售商品时需要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用途、服务对象以及商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客观上不可避免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如果不对各类使用商标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识别,一律否定经营者经营活动所涉商标说明性使用的正当性,显然违背了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规律,限制商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功能的发挥。

综上,审查说明性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正当性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第二,使用行为客观上是否具有商业上特定关联的误认或混淆效果;第三,说明性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为一般经营活动所必需;第四,使用行为是否当然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利的后果。通过合理界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正当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促进市场交易的有序发展。

作者:孙琦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