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徐某在办公时突然晕倒,并失去意识。徐某的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徐某送至县医院进行治疗。次日中午,徐某被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抢救,入院后徐某一直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经检查发现,徐某脑干出血并脑室积血,侧脑室扩张、脑肿胀……经十余天的治疗,徐某在家属同意放弃治疗后死亡。徐某的妻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部门经过调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徐某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属于工伤范畴。
【评析】
徐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范畴,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的死亡时间距其住院抢救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视同认定工伤的48小时的期限,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能视同工伤。
另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经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方面,在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站在更有利于弱势群体的立场对相关法条进行解释和适用。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纠纷的正确处理,不仅与劳动者利益息息相关,还影响着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伤保险条例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保障,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分散用工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济,满足基本的医疗需求。结合本案,徐某虽然是送至医院抢救48小时后死亡,但徐某一直处于无意识状态,需要呼吸机等设备和其他药物强行维持生命体征,一旦撤出医疗设备和药物,徐某的生命体征就迅速消失,其死亡具有不可逆性,医院的抢救对其而言不过是延缓了死亡的时间。
另一方面,在死亡认定标准缺乏法律明确规定时,应当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就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伤职工家属在患者病危之际不放弃治疗,属人之常情,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如果仅因工伤认定时限问题放弃对亲人的救治,不符合社会公众认知,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立法精神。本案中,徐某被宣布临床死亡时已超过病发48小时,是科技手段维持生命体征的结果,患者本身无存活可能。如果徐某的死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将引起系列行政争议及社会矛盾,并且与公序良俗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