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通行权与地役权之区别
2022-11-07 13:5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谢某祥经营煤炭生意,经营场所在其家门口场地。谢某祥进货车辆需经由谢某忠家门口的石子路方可到达。后因进货车辆无法于谢某忠家门口拐弯,双方发生纠纷,在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其后,谢某忠家为晾晒粮食将家门口菜地铺设为水泥场,水泥场前预留了4米宽路面。后因谢某祥进货的50吨货车行至谢某忠家门口时无法拐弯。双方就通行问题协商无果,故而成讼。

【评析】审理中对于涉案纠纷究竟系属相邻通行纠纷还是地役权纠纷出现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双方之间的纠纷应为地役权纠纷。

一、权源不同

相邻权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只要当事人依法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就依法享有相关权利,无须当事人另行约定。地役权一般系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取得。

本案中,谢某祥与谢某忠系同村同组居民,双方房屋及土地毗邻,基于正常的生活和农业生产需要,谢某忠有义务为谢某祥提供基本的通行条件,无须双方就通行进行约定。后双方之所以达成相关通行协议,系谢某祥基于经营煤炭生意的特殊需要而对通行条件提出了特殊要求。涉案协议符合地役权系基于约定产生之特征。

二、权能不同

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解决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需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越出法律赋予的当然权益范围之外,通过契约于他人不动产上增加额外负担。地役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相邻权的不足,以满足需求方的特殊需要。

农民宅基地上之住所主要服务于农民的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现谢某祥利用其房前场地从事商业性经营,已非属正常的农业生产范畴。从现场勘验的情况来看,谢某忠家门前已经预留出一定宽度的路面,足以保障该组居民基于生活及农业生产的通行。谢某祥所要求之通行条件系基于其经营煤炭生意而提出之特殊要求,已超出相邻通行之范畴,非相邻权纠纷所能涵盖。

作者:解祥凤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