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6月,汤某、何某相恋,后何某以还房贷、信用贷款等个人事由多次向汤某索要款项,汤某认为双方以结婚目的交往,遂转账合计83300元。双方分手后,汤某要求返还,何某认为系赠与,拒绝返还。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汤某能否要求返还转账款项。
不当得利制度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损失而获得利益,主要调整财产变动中失衡的利益关系,由于得利人取得利益无法律根据,应将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无法律根据包括自始无法律根据,以及开始有法律根据嗣后丧失法律根据。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无法律根据具体形态包括给付目的消灭或未实现情形,双方分手意味着给付行为未能实现预期结果,合法原因消灭或未能实现,何某丧失获得利益的法律根据,应返还转账款项。
不当得利违反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理念是近现代法理和立法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附加“不当”或“无法律上原因”的主要理由,主要调整财产变动过程中发生的不公平现象。何某索要款项并非恋爱期间必要合理的共同消费支出,均系用于个人债务支出,不归还明显违反公平正义原则。
特定日期、特定金额的转账金额一般应认定为赠与。情侣相互或一方自愿给付数额不等款项,在认定转账性质时应结合转款时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资金用途等综合认定,如日常消费型支出,或情人节、七夕、生日等特殊节日转账520元、521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钱款一般应视为赠与,款项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般均系以示爱为目的自愿支出,不宜认定为不当利益,法院不宜判决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