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0年3月13日,某县气象局记载,9时19分该地区风速区间7级疾风。同日上午,家住该县某小区的吴某接到小区物业打来电话,称巡查中发现小区树木伏倒在其轿车上。吴某接到通知后报警并与小区物业协商,小区物业免费为其提供一年的地下停车位。随后,吴某向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并将车辆送修。2020年8月6日,吴某向某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请该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37600元,并同意协助共同向第三者追偿。后某保险公司向某物业公司提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要求某物业公司向其支付车辆事故赔偿款37600元,某物业公司未予支付。某保险公司遂提起诉讼。
【评析】首先,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因树木倒伏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某物业公司虽出具了林木养护日志证明对小区树木尽到了日常的养护、管理义务,也通过及时发现吴某车辆被砸并通知吴某,证明其尽到了对小区巡查及时义务,但根据气象局资料显示,事发时风速区间属于7级疾风,并未达到自然灾害的程度,因此某物业公司对树木管理还是存在一定的疏忽,才导致案涉树木伏倒,其对损失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吴某作为小区业主,未将车辆停放在小区规划的位置而是逆向停在路边的自由停车位,亦未向被告交纳停车费,其对自身财产安全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和保障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本案结合吴某车辆被砸后,某物业公司与吴某协商达成协议,为吴某免费提供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一年,且吴某已经实际使用了停车位的情况,酌情判处某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某保险公司752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