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医院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
2022-12-23 10:2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张某前往某诊所商谈面部微整形事宜,前期接待医生李某与张某确定手术项目、方案、手术时间,并对植入假体的型号进行约定。后张某支付就诊手术费用,到诊所实施手术,诊所出具给张某的病案资料中均载明手术医师为刘某,但实际实施手术的是助手医师陈某,并且在手术中未经张某同意为张某更换了另外一种品质等级较差的假体。张某在手术后因为感染去外院取出假体,并以涉案诊所涉嫌欺诈为由要求诊所给予三倍赔偿。

【评析】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给予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若认定该诊所在本案中构成欺诈,需构成以下两项要件:一是诊所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二是张某基于此陷入错误认知。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涉案的医疗美容服务签订书面合同,而诊所前期接待人员与张某交谈中涉及到合同价款、服务项目等实质性的内容,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重要事项作出约定。张某与诊所前期接待人员约定植入假体为三段材料,而诊所在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未征得张某同意,擅自更换前期双方议定的植入假体型号,且在张某交费后未出具单据,有理由怀疑诊所故意隐瞒私自更换假体型号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术前谈话咨询记录载明手术医师与实际手术医师不符,且存在手术后在手术记录上补签字情形,涉案手术为不具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单独实施,该诊所存在欺诈行为,张某要求惩罚性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判认为,诊所擅自更换约定假体而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诊所助手医师在不具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且未在具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的手术医师的指导的情况下单独实施手术。故认定诊所在向张某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张某要求诊所退还服务费用,并按照服务费用三倍赔偿损失,应予支持。

宋慧林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