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后可否申请撤销
2022-12-23 10:2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2年2月28日,李某因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日上午,李某前往医院治疗,通过CT检查未见明显错位性骨折征象,周围软组织未见明显异常。3月3日,李某仍觉得疼痛难忍,自行前往医院就诊,经过DX检查发现,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椎退行性变,建议MRI(磁共振成像)进一步检查,但李某因检查费用较高拒绝。李某为此花费了200余元检查费用。

3月8日,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张某负全部责任。同日,双方经法院驻交警大队的调解工作室组织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张某应向李某赔偿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各项损失共计2200元;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张某于调解当日支付李某2200元整。据此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于3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李某、张某经法院调解工作室达成的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有效。

3月10日,李某仍感觉腰部不适,前往医院治疗,MR门诊报告单显示其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伴骨髓水肿。次日,李某住院,并进行胸12椎体成形术及同轴活检术,花费了30000余元医疗费。出院后,李某认为张某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司法确认。

【评析】

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等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李某于向法院就司法确认协议提出异议,未超过异议期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张某经交管部门认定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当赔偿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支付的治疗和康复合理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调解协议有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结合当事人书面证据认定,双方在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时,李某已确诊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尚未进行进一步检查确认是否需要进行手术治疗,而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至法院审查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过程中,李某住院治疗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相关伤情并实际产生医疗费30000余元,与调解协议中确认的2200元损失赔偿金额相差较大,原人民调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李某、张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应予驳回。李某请求撤销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的申请,应予准许。

余敏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