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茶水费”能否讨回
2023-02-17 16:2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0年10月,朱某意欲购买一套商品房,因当时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朱某在某小区售楼部看房时被销售人员告知房源紧张,需加价才能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该加价俗称“茶水费”。朱某为购买房屋,遂缴纳了15万元现金作为“茶水费”,顺利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实际受领该小区的房屋。现朱某认为,该笔15万元支出未在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所约定,其利益遭受损失,该笔“茶水费”属于不当得利,遂要求房产公司返还。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买卖属于合同类事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则予以规范。案涉商品房价款应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既然该15万元“茶水费”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所约定,那么房产公司收取该笔钱款无法律依据,该收款行为致使朱某利益受损,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我国民法学说以及裁判多采四要件说,即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得利和受损间有因果关系;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即得利无法律上之原因。朱某是在明知该笔“茶水费”是用于顺利购买案涉房屋的情况下向房产公司缴纳钱款的,朱某也实际受领了案涉房屋,故朱某给付“茶水费”的行为已经实现了追求的目的,不属于无法律原因上的给付。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不当得利制度的法理基础是任何人不能通过损害他人而获利,本质上,不当得利制度旨在去除无法律上原因的获利,其主要功能在于去除受领人不当获得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他方因此受到损失;(三)一方获得的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一方获益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不当得利制度的不同调整功能,可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主要是指一方基于他方给付而受有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应负有返还义务。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主要是指给付者因给付并没有实现追求的目的,或者没有长久地达到其目的。本案中,朱某给付“茶水费”的目的系积极追求购得房屋,其明知给付的款项是出于何种目的,亦为自愿给付,最终,朱某受领房屋,实现了追求目的。故朱某的给付行为不属于无法律原因上的给付,法院因此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需要指出的是,当代商品经济飞速发展,商品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定因素,诸如本案“茶水费”的额外交易成本并不鲜见,如若案涉房屋最终未受领成功,那么该笔钱款因无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发生性质转变。提醒广大市民,发生市场交易时,需以诚实信用严于律己,需以谨慎细致对待合同,需以处处留证予以维权。

作者:周思宇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