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2023-03-13 11:2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金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途径发布广告,以销售“毒狗药”的名义多次向他人出售剧毒物质氰化物,并将氰化物包裹在衣物内以快递方式寄送给买家徐某、洪某等人,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买家徐某、洪某等人处扣押金某出售的氰化物共计1800余克,经鉴定其氰化钠含量为94%。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金某买卖危险物质氰化钠的数量超过500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第二种意见认为,金某买卖危险物质氰化钠的数量超过500克,但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氰化钠虽不属于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剧毒化学品解释》)中列明的五类禁用剧毒化学品(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但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属于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剧毒化学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其次,不宜机械适用《剧毒化学品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的条款。《剧毒化学品解释》的出台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剧毒急性鼠药生产工艺简单却利润巨大,长期以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的发生。为从源头上遏制利用“毒鼠强”等禁用剧毒鼠药投毒,两高制定了《剧毒化学品解释》,但该解释仅列明毒鼠强等五类禁用剧毒化学品属于“毒害性物质”,并未对毒害性物质的内涵外延作全面解释,也并未禁止将其他的剧毒化学品认定为“毒害性物质”。另一方面,《剧毒化学品解释》第二条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五类禁用剧毒化学品“情节严重”的三种情形,其中原粉、原液、制剂数量达到500克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并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司法机关查办案件中大量涉及毒鼠强等五类之外的剧毒化学品,且数量远远超过500克,尤其是行为人将五类之外的剧毒化学品用于生产作业活动,涉及的数量往往以吨为单位计量。无论是五类之外的剧毒化学品的毒性、致死量,还是行为人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目的和实际用途,亦或是行为人的获利、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与毒鼠强等存在较大区别,轻易认定为“情节严重”,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容易导致量刑畸重,罪责刑不相适应。

最后,由于《剧毒化学品解释》出台时间较早,实践中亦出现了大量新情况、新问题,涉及《剧毒化学品解释》规定的五类禁用剧毒化学品之外的剧毒化学品案件层出不穷,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

对此,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思路,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处理。入罪方面,对包括氰化钠在内的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考虑到其毒性、致死量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等因素,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这样,即使出现其他剧毒化学品在公共安全危害性上与毒鼠强等五类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相当性,但毒性却低于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的情况,也不会陷入不能定罪处罚的困境。量刑方面,由于《剧毒化学品解释》列明了毒鼠强等五类禁用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数量达到500克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因此,在认定“情节严重”时,宜进行严格的限缩解释,对五类剧毒化学品之外的其他剧毒化学品,即使数量超过500克,也不宜适用“情节严重”情形。对此类案件量刑时,可综合行为人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目的、实际用途、有无发生事故、有无严重的环境污染,获利等因素,提出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的量刑建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作者:谢志玮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