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至2021年间,高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将从药店购得的溴已新、马来酸氯苯那敏、土霉素等西药片剂打磨成粉,再与甘草粉等混合。高某雇佣李某为其分装混合药粉,并以“祖传秘方”等口号对外宣传销售该“祖传咳喘药”。为获取利润,许某等8人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从高某处购得“祖传咳喘药”并对外出售。后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高某等人销售的药品系假药。
【评析】
对高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等人将从药店购得的几种合格药品混合后再进行销售,属于真药,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等人虽然用于生产的药品是由几种合格药品混合而成,但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等程序,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2019年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主治功能超出规定范围。本案中,虽然高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任意一条,但根据法理及普通群众认知,可以认定为假药。
一是药品的研发、生产需要经过丰富药学知识的专业人员进行,高某等人只有初中文化,不具有药学方面专业知识。二是生产药品需要经过大量科学实验后才能用于患者,本案中高某等人在生产这些药品前没有经过任何实验。三是药品生产场所要求很严格,一般要求在无菌场所进行生产,而高某等人是在家中进行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很差,显然不符合药品生产场所规定。四是药品上市销售前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本案中高某等人生产的药品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
综上,足以说明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该案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官的意见,最终被告人高某等10人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