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谢某11楼进行室内装修时,随手将使用的老虎钳放在狭小的窗台上,此时窗户关闭着。后来,窗户被风吹开,并导致老虎钳高空坠落,砸伤路人徐某。谢某发现后立即报警,经鉴定,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评析】
对于谢某的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随手将使用的老虎钳放在窗台上,属于日常行为,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系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作为该房屋的主人,应当对窗户可能被风吹开有足够的认知,因此其主观上存在放任的故意,客观上又将路人徐某砸伤,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谢某应当预见自己放置的老虎钳可能坠落造成伤害,但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导致他人受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认知水平,可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谢某作为房屋的主人,对位于11楼的房屋内,穿堂风可能将窗户吹开应当有足够合理的预知可能性,但是在放置老虎钳的时候,出于疏忽,认为暂时将老虎钳放在窗台上,不至于风刚好吹开窗户,同时刚好将老虎钳吹落窗台。作为户主,谢某本应可以预见,因此不宜认定为意外事件。
不具备高空抛物行为的积极主动性。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上是自发、主动,积极的,这就明确了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界限。对于谢某来说,其并不希望看到老虎钳的坠落,也没有放任的主观故意,不属于高空抛物行为。行为人有注意能力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疏忽大意过失。注意义务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即“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具体到本案,谢某明知所处位置系市中心高层写字楼,楼下人流密集,窗户系外开型,却将这一切注意义务都抛之脑后,随意为之,造成后果,故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