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犯罪嫌疑人常某从方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稳健医疗”注册商标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1.95万套。常某明知该批防护服未经灭菌仍向张某(另案处理)出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12.575万元。经检测鉴定,涉案防护服使用方法及建议使用时间、微生物指标、号型规格、抗静电性带电量项目不符合GB19082-2009标准。
【评析】
关于常某构成何罪,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形成不同意见。部分认为常某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部分认为常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常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笔者认为常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常某行为并未导致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结合常某、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张某告诉过常某防护服是销售给卫健委的。涉案防护服被卫健委下发后被发现不符合标准,未被投入使用。刑法意义上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行为,客观上具有对这些医用器材的使用者、消费者的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危险,这种危险的性质是现实的、直接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防护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故不能认定常某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另外,即使常某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相关量刑也应该在第一档内。
常某并未获得相关公司授权,属于私自生产、售卖。稳健公司对涉案送样的防护服进行鉴定,认为涉案防护服不是该厂生产出货的产品。另外,稳健公司申明未授权涉案人员方某等生产、制造、销售含有该公司注册商标的防护服。综上,犯罪嫌疑人常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以常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涉案防护服应被认定为伪劣产品。涉案的防护服实际均没有经过灭菌,而防护服包装袋上注明经环氧乙烷灭菌,样品经鉴定“有菌检出”,不符合国家对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技术要求。涉案产品属于“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防护服的使用场所等对有无灭菌均有不同要求,所以本案涉案的防护服属于伪劣产品。如果对常某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量刑在7年有期徒刑以上。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