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提成能否认定为职工债权
2023-09-28 16:1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袁某于2010年3月进入甲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袁某从事电池销售工作,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按照当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绩效工资根据袁某的销售业绩、售后维护等考核确定。2019年2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7月3日,甲公司制作了一份结算书,载明:袁某2015年至2019年的销售提成结余为近8万元。2020年7月,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袁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查认定上述销售提成为普通债权,袁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评析】

普通职工绩效工资能否认定为职工债权,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案件有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时,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实合理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参照上述答复,一种观点认为销售提成属于绩效工资的范畴,不应认定为职工债权。

笔者认为,破产清算案件对债权的认定应当立足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宗旨,认真审核债权的本质,综合考量职工工资组成比例、投入与回报比等因素,确定绩效工资是否属于职工债权。个案的答复并不具有普适性,答复中所指绩效工资与劳动者付出劳动获得对价的劳动报酬性质上有一定区别,更多强调的是激励,与企业经营效益的好坏相关,而非劳动的对价。对于从事销售岗位的普通职工而言,销售产品所获得的提成与职工付出的劳动密切相关,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计件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袁某的基本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若把职工债权的范畴仅局限于基本工资,与袁某的劳动付出显然不成正比,有违立法本意。综上,袁某对甲公司享有的销售提成与其劳动相匹配,且有相应的结算清单,应认定为职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优先清偿。

作者:宋琪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