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能否约定排除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2024-07-15 15:0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某油脂公司向某贸易公司采购1000吨非转基因毛菜籽油,约定交货日期为2021年12月底前。合同签订后,该贸易公司因未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向油脂公司请求延期交货。贸易公司向油脂公司表示俄乌马上要打仗,铁路都在运输军用物资。此后,双方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延期至2022年3月底前交货。贸易公司承诺该交货期限不可能受任何不利因素影响,包括即使遇到不可抗力。后贸易公司仍未按期交货,油脂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违约责任。贸易公司辩称其未能交货系受俄乌战争的不可抗力影响,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贸易公司主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能否成立?当事人能否约定排除不可抗力的适用?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可抗力系法定的免责事由,具有强制适用性,不存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了法定不可抗力的某一情形,则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可抗力条款不属于强制性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可抗力免责实际为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在合同中预先放弃不可抗力的免责利益,若不可抗力的排除条款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侵犯人身权利等法定的无效情形,则应当认定为有效。

笔者认为,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原则上不可约定排除适用。但对于当事人关于不可抗力免责排除适用的约定,如果是一定程度上已经能够预见到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并且预设了处理方案,此时该客观事实其实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当客观事实发生引发纠纷时,基于公平原则应当认可约定效力,审查债务人是否履行了预设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中,买卖双方之所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排除不可抗力的适用,是因为双方均预见到了俄乌战争爆发的可能,也即本质上俄乌战争对双方而言不再具有不可预见性,因此贸易公司无权援引该条款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王蕾 吴瑾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