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被告于2015年3月在网上认识。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3月29日期间,被告以借款买期货为由要求原告出借款项,原告共计向被告名下银行卡汇款122500元,向被告指定的陈某某名下银行卡汇款15000元,上述金额共计137500元。2016年12月2日,原告报案称其被被告骗走13万余元,2016年12月5日,该案被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2017年4月5日,检察院指控被告犯诈骗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4月19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经查,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未退赃,原告未能通过刑事追缴、追赃、退赔等程序追回自己的借款,故原告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还款。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借款行为被认定为诈骗后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这是一起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涉诈骗类犯罪行为与民事合同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如何?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成立,相关民事合同并不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诈骗行为构成犯罪而当然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该条文中“并不当然无效”意味着民间借贷合同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而什么时候有效,什么时候无效,正是我们个案中需要去解决的问题。
涉诈骗的民事合同中存在着两个相互牵连的行为——诈骗行为和合同行为,诈骗行为是单方行为,是合同一方为了签订合同而实施的手段,而合同行为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双方行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且诈骗行为侵害国家利益,并不意味着双方缔约的合同也损害国家利益,故我们应当用民事法律的视角去评价合同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由此,当事人的诈骗行为,无非属于性质更加严重的欺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欺诈类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权利人可以选择撤销合同,也可以选择合同有效并且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构成诈骗罪,并判刑,但诈骗罪是刑事上对被告行为的处罚,被告并不能因为构成犯罪而逃避民事责任。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成立,虽然借款合同系原告受被告欺诈而订立,但该合同性质属于可撤销合同,原告在不要求撤销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同时在被告被判刑时未退赃,原告未能通过刑事追缴、追赃、退赔等程序追回自己的借款的情况下,原告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后,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原、被告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