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期应否计算租金
2024-12-12 10:0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郭某将其房屋出租给A公司,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共计36个月,出租方同意无偿预留出3个月免租期不计租金,租金标准为3600元/月,房屋租金按季缴付,具体付款日期:第一次2022年10月1日付3600元,第二次2023年1月1日付7200元,第三次2023年4月1日付10800元,第四次2023年7月1日付10800元……A公司未支付2023年4月1日之后的租金,郭某多次催缴均未果,便于2023年5月11日向A公司制发《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郭某起诉至法院,主张租金、违约金等,诉讼请求中有要求A公司支付2个月免租期租金的主张。

【评析】

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并自觉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意思自治原则蕴含两层含义:一是民事主体实施何种行为以及行为的内容和方式由其自行决定;二是民事主体要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而不论后果好坏。

本案中,郭某与A公司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3个月免租期不计租金,但诉讼请求中却要求A公司支付2个月免租期的租金,该主张是否有违意思自治原则的第二层含义?合同约定的免租期是否应当计取租金?本案存在争议。

意思自治原则第二层含义背后的原理即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获得相关权利的同时,也要对该行为负担的义务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免租期不计租金是出租人的义务,该义务对等的权利是收取合同约定的完整租赁期间租金的利益。同样,免租期不计算租金是承租人获得的利益即权利,该权利相对等的义务是支付完整租赁期间租金。本案中,在承租人单方违约致使合同仅履行半年之余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相对等的义务即减少免租期期间,对部分免租期计取租金。因此,郭某的主张并不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反而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应有之意。

经审理,法院认为,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房租支付日期,A公司未按时支付第三笔租金,经郭某多次催缴均未支付,且没有支付的意思表示,构成根本违约,郭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合同已于2023年5月11日解除。但是合同并未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故郭某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关于免租期租金。虽然合同明确约定了3个月免租期不计租金,但是该免租期是基于3年租期而定的,在A公司单方违约致使合同解除且合同履行期限尚短的情况下,应综合全案情况计取部分免租期租金。鉴于此,郭某要求A公司支付2个月免租期租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作者:刘宇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