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离婚协议中的 财产约定能否对抗查封
2025-01-02 09:3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09年黄某与季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某会所房产归黄某所有,季某对此不享有所有权。一周后,双方对该协议书进行了公证。黄某与季某按农村习俗结婚并育有子女,但一直未领结婚证,二人为离婚于2015年补领了结婚证(该证备注:补办,有效婚姻起始日期1988年4月20日),次日二人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某四处房产归季某所有,贷款800万元由季某偿还;某两处房地产归黄某所有,其中四处个人借款均由黄某承担……双方原财产处理的公证协议继续有效”。同年年底二人签订《补充协议》又明确“某会所房产归黄某个人所有,由黄某负责偿还房屋贷款”。某会所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黄某,共有人为季某,该房产设定有抵押,目前尚未注销。法院于2022年立案受理唐某与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查明相关债务形成于2013年,判决季某归还唐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审理中法院根据唐某的申请,裁定:冻结季某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裁定作出后,法院查封了某会所房产。后黄某提出异议,法院裁定黄某的异议请求成立,解除案涉不动产的查封。后唐某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黄某与季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案涉房屋归黄某一人所有的约定,能否对抗原告唐某对案涉房产的查封?

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及签订时间。案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的婚内协议进行了公证,证据效力更强。本案婚内协议签署时间在2009年,远早于本案债务形成时间。

当事人是否有逃避债务的恶意。案涉债务系季某的个人借款,唐某并无证据证明就该债务曾向黄某披露或催收过,季某在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也能够偿还本案的债务;且从黄某与季某离婚协议的内容来看,黄某分得的财产更多,但负担了更多的债务,该离婚协议并无明显将财产分配给一方、逃避债务履行之嫌疑。

变更登记请求权与一般债权之间的效力优先问题。变更登记请求权属于物权期待权,而债权人的金钱债权所指向的则是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不具有特定性。故债权人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与案涉房产的权属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不具有优先性。故黄某对涉案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作者:卞干国 封铱磊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