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房屋修缮中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关系认定
2025-01-02 09:4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李某因家中房屋年久需要修缮,遂找到王某商谈,施工人员由王某组织,材料由王某负责联系购买,按施工人员工资与材料费用进行结算。王某召集潘某等工人到李某家做工,所需材料亦由王某联系购买并支付相应材料款,脚手架、搅拌机等工具由王某提供,抹灰等小工具由工人自带。具体施工时,王某让李某对每个工人出勤情况进行记录。施工过程中,潘某站到放在脚手架上面的凳子上粉墙,被原固定在墙上的电线脱落刮到,致其跌落地面受伤。潘某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费用协商无果,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与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和王某之间系雇佣关系,李某作为劳务接受者,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和王某之间系承揽关系,王某与潘某之间系劳务关系,王某作为劳务接受者,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对本案而言,案涉房屋的修缮既是直接提供劳务的过程,也是一个形成劳动成果的过程,那么这种承包到底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还是以完成房屋修缮为目的,存在认定上的困难。故笔者认为本案中对于本案中两种关系的区分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从工作的独立性进行判断,即在房屋修缮过程中对于施工人员的选择以及施工人员日常的工作的分配及管理、材料的购买,如果上述事项均由房主自行决定,则房主与包工头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反之上述事项是由包工头自主决定、自行安排的,则说明包工头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符合承揽关系中独立性的要求。结合本案案涉的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人员由王某进行组织,材料由王某负责联系购买并直接支付相应的款项,工地现场施工脚手架、搅拌机也均由王某提供。施工者的工资均由王某进行发放。王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且王某对上述事实符合当地农村维修房屋包工包料的“大包”的习惯。

从给付经济报酬进行判断,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劳务在当地有相对的稳定性与一致性,支付的报酬也是当地的行业标准。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所以定作人与承揽人合同或者口头约定报酬时不仅仅是约定劳务报酬,还会带有其他附加的利润。如果包工头在此期间和其他施工者同工同酬,则应当认定房主与包工头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反之,如果包工头获得的利润大于同施工人的报酬,则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本案中从材料商的证人证言中可知案涉房屋材料的购买均由王某一手操办,材料商均不认识房主李某,材料均由王某自行购买并从中获得一定的利润。因此结合上述两个方面应当认定为李某与王某之间应当构成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故本案潘某的损失应当由接受劳务的王某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苏晓婷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