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的履行迟延不构成根本违约
2025-01-02 10:1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陈某与吴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当事人,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吴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扣除吴某已经归还部分,确认以25万元了结该案,并约定吴某于2021年6月23日前支付7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5万元、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13万元,逾期不还的,吴某承担违约金10万元。后被执行人吴某以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结案。吴某提供如下转账记录: 2021年6月23日,吴某通过案外人严某向陈某转账7万元;2021年9月30日,吴某通过案外人严某向陈某转账5万元;2022年1月31日,吴某通过案外人严某向陈某转账13万元。法院联系陈某后,陈某则认为吴某晚了一天还款,应当承担违约金10万元,不同意本案结案。

【评析】本案争议在于,在吴某确实迟延一天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陈某能否直接在执行过程中主张违约金,本案能否结案。

笔者认为,和解协议迟延一天履行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应认定和解协议已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应予结案。理由如下:

第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包含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本质是一种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吴某前三笔款项均按约给付,仅最后一笔款项晚一天给付,属于迟延履行,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不符合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和解协议依然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本案中吴某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本案应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如陈某认为吴某迟延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的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为保证金10万元,并未约定未按协议履行仍按照原执行依据继续执行。故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吴某承担的是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还款义务基于执行依据,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是违约部分,执行法院无法直接审查,陈某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确定吴某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吴某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其违约责任执行法院无法确定,故本案中的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执行法院应当按照和解履行完毕作结案处理。至于违约部分,陈某应另行主张,不能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夏黄斌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