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9月以来,被告人许某在A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开发报建经理,负责开发报建、项目验收等工作,具有向公司推荐合作方的权利等。其间,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与B公司洽谈垃圾分类房过程中,经许某提议后双方约定,B公司在承接A房地产公司的垃圾分类房项目的原报价基础上,以每个垃圾分类房单价再增加5万元的价格签订项目合同,B公司从A房地产公司结算货款后将上述虚增的价款支付给被告人许某。事后,B公司按约定支付许某虚增价款共计8.8万元。
【评析】
许某以上述手段获得8.8万元,无疑构成犯罪,争议焦点在于,许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许某作为A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回扣8.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增价款的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8.8万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笔者认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行为人所获得财物的来源。本案中被告人许某获得的8.8万元,从表面上看,是合同相对方给予的“回扣”,但是实质上却是A公司多支付的款项。被告人许某通过与B公司串通,将虚增的垃圾分类房项目款以回扣的形式返还给许某,B公司在原定价格的基础上并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因许某隐瞒真实价款导致A公司额外支付了本不该支付的款项,而这笔钱最终被许某装入自己的口袋,真正遭受损失的是A公司。因此,8.8万元表面看是B公司给许某的“回扣”,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特征,实质上这8.8万元来源于A公司,许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公司钱款的本质特征,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