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连续加班应承担注意义务
2025-02-07 10:3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王某在某公司工作,系退休返聘员工。2021年9月18日,王某正常上班,公司因加急交付订单需要,要求全厂员工加班作业至第二天凌晨5时。下班后,王某骑乘电动自行车驶离单位,随后同厂工人发现其在距离公司大门百余米处摔倒受伤。公司安全负责人拨打120电话急救。王某先后住院242天,后经鉴定为二级伤残,王某完全依赖护理,且需要长期治疗。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用人单位安排连续加班对提供劳务者下班猝倒受伤是否存在责任?原告方认为,用人单位安排连续加班应当承担注意义务。被告方认为,原告受伤系单方交通事故,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

按照侵权责任理论分析,由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要件构成。本案中侵害行为是公司安排不合理连续加班,损害后果是王某摔倒受伤致损。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直接决定了单位是否构成侵权,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构成侵权。单位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单位的加班行为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与该公司存在雇佣关系,雇主责任是指雇主所承担的对雇员的责任。雇主安排长时间连续加班,对雇员的安全必然产生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就形成主观上的过错。笔者认为,本案下班时间摔倒虽然不属于在劳务过程中致损,但与雇主要求连续加班导致疲劳过度有关;或者说因为其疲劳作业在先,因此产生后续照顾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明知王某年纪大,不适合连续从事体力劳动,仍然安排连续加班,王某连续工作到凌晨五点,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此时王某处于极度疲劳状态,用人单位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也没有安排员工加班结束后在厂区休息,直接导致王某在下班路上跌倒。

根据用人单位的描述,王某处于猝倒状态,交警部门没有查到有第三人肇事的事实,并且事发当天现场道路平整,天气良好,在监控中能看到王某跌倒时没有其他人经过,且王某事发前身体状况健康,没有疾病,不存在其他可以导致其跌倒的原因。可以推断王某的猝然跌倒大概率是连续加班导致的。所以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安排连续加班的行为与王某跌倒致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原告虽在下班途中摔倒受伤,但不存在犯罪、自伤、醉酒等行为,且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即连续加班等特征上,符合原、被告雇佣关系,且仅离厂100多米摔倒受伤。原告在工地连续加班长达20多个小时,被告这种高强度安排雇员劳务的做法,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作为雇主,在管理和监督上未尽应尽的注意义务,故不能免责。

作者:唐臻华 唐韵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