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3年,张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某路段左转出道路时,与相对方向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两人均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均到医院治疗,后李某起诉张某要求支付摩托车修理费5000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非机动车一方在非故意情形下是否承担机动车损失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在非机动车一方非故意情形下造成交通事故,法律仅仅是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没有赋予其向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索赔的权利,因此机动车一方请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车辆损失于法无据。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其出发点是为了促使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使机动车这种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得到有效的控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避免给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造成严重的后果。该条适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且明确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并非该条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因此,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请求承担财产损失赔偿于法无据。
其次,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出发,机动车主要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交通工具,其在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重量)等方面明显优于非机动车,在参与公共交通过程中后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由于本身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会产生较大的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其危险性远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因此机动车一方应负更高的避险义务,在承担民事责任时亦应承担更重责任。不支持非机动车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也有利于引导机动车驾驶人更加注重风险意识和谨慎驾驶,最大限度避免人身财产不当损害。
最后,从社会公平层面上分析,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驾驶人更易遭受人身损害,而机动车驾驶人一般限于单纯的车辆损失,机动车可因购买保险而进一步降低自身责任成本。因此机动车在控制交通事故危险的能力和避险义务上要远高于非机动车。如果机械地理解赔偿责任分担原则,判定非机动车一方或行人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对肇事车辆损失进行赔偿,则可能出现非机动车驾驶人得不到任何赔偿或倒赔机动车一方的极端情况,造成双方利益严重失衡,背离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张某驾驶的非机动车虽然负事故主要责任,但法律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了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在张某不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对其车辆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诉讼主张,故李某主张张某赔偿车辆维修费不予支持。判决后,李某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