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故意提供“假签名”需担责
2025-04-16 10:1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因欠付货款,李某向高某出具还款计划,并同意为该笔债务提供一名担保人。2023年5月,李某电话联系刘某沟通担保事宜,刘某应允,但表示近日外出可将担保材料送至其经营的店铺。当月底,刘某当面向高某提交了载有“保证人刘某”签名字样的保证书,李某亦在现场。此后,李某未能还款,高某将李某、刘某一并诉至法院。审理中,刘某辩称保证书中的签名非其本人书写,其不具有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刘某提供“假签名”的行为效力,涉及“真意保留”这一民法基础理论问题。

真意保留,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指表意人故意隐瞒其内心的真实意思,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从各国立法以及民法理论对真意保留的规定和界定来看,真意保留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存在。二是表意人的外部表示行为与保留的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三是表意人明知其外部表示行为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但仍故意作出表示。

本案中,从外在表示行为来看,刘某口头同意担保并当面向债权人提交了保证书,作出了同意担保的外在表示,但实际上案涉担保书的签名非刘某本人所写,其不具有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愿。即刘某的外部行为与内心真意不符,该情形属于民法上的真意保留。

对于真意保留的法律后果,现行法律未作直接规定。但意思自治非绝对自由,仍应受法律规则的调整。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从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出发加以规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是否存在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作出了区别规定。相较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以客观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相对人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不知表意人真意时,应以理性客观相对人对表示的理解为准,以此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据此,真意保留情形下的效力判断规则可总结如下:一是相对人无法获悉表意人被保留的真意的,意思表示有效,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二是相对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表意人内心保留的,应当按照表意人真意解释其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发生效力。

依据前述规则,本案“假签名”的保证书由刘某当面提交,一般自然人主体通常不具备识别“假签名”的技术和能力,在刘某口头允诺担保且当面递交保证书的情形下,债权人高某不具备知悉刘某保留真意的可能,亦无探知刘某隐藏真意的义务,故本案“假签名”应按刘某表示于外的意思承担法律后果。

综上,高某与刘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刘某应对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许蓓蓓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