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3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温某向多家酒企发送《诉前和解告知书》,威胁将相关产品侵权证据移交权利方授权律师事务所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另表示支付每款产品3万元的“和解费”可与温某实际控制的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和解。部分被害企业害怕被起诉或被法院判决高额赔偿,选择支付“和解费”。经查,温某向8家被害企业敲诈总额超50万元。在被害企业同意支付“和解费”之后,温某与被害单位签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合同》。
【评析】
温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企业被迫接受知识产权服务属于交易行为,因此温某构成强迫交易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温某与被害企业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只是为掩盖非法目的,其行为实质是勒索财物,因此温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方面从合同签订的主观目的看,强迫交易罪中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强制他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侧重于完成交易的目的。敲诈勒索罪中事后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为掩盖勒索财物的真实目的而采取的手段。
本案中,温某与被害企业签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合同》的目的并非为了与被害企业达成提供法律服务的交易,从而获取对价。其实质是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给其威胁被害企业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从而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另一方面从交易行为的真实性上看,强迫交易罪要求具备基础的交易关系,虽可能存在行为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被害人支付的价款之间存在不平衡的情况,但至少需要存在形式上的对价交易基础事实。而敲诈勒索罪则侧重于被害人的单方付出,行为人追求的是无偿的财产转移。
本案中,温某与被害企业签订合同的行为表面上看是提供法律服务和支付报酬的市场交易,但该合同的签订时间在收到被害单位交付财物之后,温某也未实际履行合同,不存在本质上的交易行为,属于事后掩盖行为。被害企业支付钱财的原因是因为害怕卷入高额诉讼而选择花钱消灾。至于是否签订合同,以何种形式签订合同并不重要,也无需温某提供法律服务。
综上所述,本案并非强迫提供法律服务的交易行为,而是借侵权诉讼为名勒索钱财的情形,故温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