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而购买是否影响销售伪劣产品罪成立
2025-06-10 10:3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向正规厂家购买鸭肉干,在自己仓库进行分装后,在自己店铺以牛肉干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经调查,张某销售的价格低于正常牛肉干价格30%,购买者多数系老年人,购买者也知道这样的价格不可能购买到牛肉干。

【评析】

本案中,对于张某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以鸭肉干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此行为属于典型的以假充真,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二种意见则主张,由于购买人明知所购商品并非牛肉干却仍选择购买,不存在上当受骗的情况,且张某出售的鸭肉干未对购买者人身造成实际损害,所以张某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其所侵犯的客体具有多重性,既涵盖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对市场的管理制度,也涉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权利。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该罪并不以实际造成消费者损害作为构成要件,而是将销售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关键标准,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销售者实施了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且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就构成犯罪。购买人对于商品伪劣性质的明知,并非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出罪事由。即便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问题仍选择购买,张某的行为依然对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国家制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张某的行为破坏了这种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综上,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作者:刘松茂 赖秋霞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