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系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人员,负责招标文件审核、评标等工作。A市启动市政道路拓宽改造工程,该工程涵盖道路拓宽、排水升级等。张某为了帮助王某实际控制的甲公司承做该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设置排他性条款,评标前泄露专家名单,并在评标中偏袒甲公司,帮助甲公司成功承揽该项目,所涉项目价值合计人民2600万元。甲公司中标后偷工减料,致使道路出现裂缝、塌陷等质量问题,被迫返工。经核算,工程实际价值仅2000万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600万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应以串通投标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串通投标罪,系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投标人共谋串通投标的行为,本身也是其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其行为不仅侵害了招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经济利益,一个行为同时侵害两个法益,触犯两个罪名的,系想象竞合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二是张某的滥用职权行为与串通投标行为联系紧密。客观上,张某在负责招标文件审核、评标等工作过程中,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设置排他性条款,评标前泄露专家名单,并在评标中偏袒甲公司,属于不正当行使职权行为。主观上,其积极追求行为实施,具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且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仅用串通投标罪不足以完整评价张某的行为方式。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在对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下,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串通投标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综上,张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串通投标罪,系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