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长期休病假,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25-06-10 10:3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周某于2023年8月入职某公司后不久即以腰痛为由到不同医院就诊,持病假单向某公司申请长期病休。某公司数次发函给周某,给予各种返岗的便利条件要求其来公司上班,但周某始终未到岗上班。后某公司根据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认为周某申请病假的行为存在弄虚作假,构成旷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周某认为系违法解除,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对于员工长期休病假,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合法的休息休假权,其中就包含了病假。周某已经向某公司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某公司单纯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劳动者享有休病假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仍应受到相应的约束。经法院查明,周某在病假期间拒绝某公司合理的返岗要求、擅自更换医院重新出具病假资料、病假期间隐瞒多次外出情形。周某的前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故某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一般而言,劳动者因患病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有权向用人单位申请病休。但同时,劳动者的请假行为会对用人单位正常的用工秩序造成影响,劳动者应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允许用人单位在有合理理由、合理依据的情形下,保有对其病假申请进行实质审核的权利。劳动者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

在该案中,劳动者长期病假期间,向用人单位隐瞒其多次外出的情形,在用人单位合理怀疑其疾病严重程度时擅自更换医院隐瞒病史继续出具病假证明,用人单位根据其“病情”提供了各种返岗的有利条件其拒不接受,在解除劳动关系后迅速入职新单位,劳动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也有违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综上,在处理长期休病假而导致的用工纠纷案件中,法院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护劳动者合法休息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关注用人单位出于合理怀疑对于病假情况作出的各项调查,并结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判断案情,掌握审判尺度,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处理好相关的纠纷。

作者:程隽秀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