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4年4月16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小区地库东门准备驶出时,因疏于观察,撞倒蹲在地库出口处检查排水设施的物业工作人员李某。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评析】
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小区住宅内路段的性质如何认定;二是机动车驾驶员谨慎注意义务的认定。笔者认为,居民住宅小区在日常管理中外来车辆临时停靠较少,故不属于“道路”,因此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致使一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
第一,案涉某小区内路段属于“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作出明确解释,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住宅小区内路段是否属于“道路”,关键在于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基于本案来看,案涉某小区,属于半封闭半开放的小区,小区物业人员及业主的证言证实,小区内设有道闸门禁系统,非录入门禁系统的外来社会车辆无法直接进入,需要由保安询问来由登记后放行,且需缴纳一定的费用,社会车辆进入小区以走亲访友居多,社会车辆进入小区内通行建立在与受访业主的一定关系之上,具有特定性,且在日常管理中外来车辆临时停靠较少,故不属于“道路”,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行驶的机动车对周边人员、财产具有高度危险性,机动车驾驶员负有谨慎驾驶和高度注意义务,对路面状况及车辆四周进行仔细观察,该义务不因行驶地点位于居民住宅小区而予以免除。尤其是驾驶机动车进出地下车库通道,更加应当谨慎观察,地下车库通道并非严禁行人通行的路段,在现实中存在人员、车辆出现的可能。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承办人员到现场勘查及所做侦查实验,结合案发视频监控可以证实,该小区地下车库通道出入人流较多、车辆较多,被告人在行驶至通道右转时可通过悬挂在出入口的镜子、车辆右前方观察到蹲在地库出口检查排水设施的物业工作人员,不存在视线盲区,具备预见条件,驾驶员在右转驶离地下车库时未尽到审慎观察、安全行驶的注意义务,在碰撞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导致碾压被害人,即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故不属于意外事件,应当构成疏忽大意型的过失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