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3年3月,张某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了一则买咖啡送旅行箱的视频,浏览量十分可观。同年5月,张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达成合作,授权该公司可以转发该视频,授权范围为一般授权,不包括以自己名义进行投诉维权。同年6月,网络博主肖某某在取得张某授权后,在某网络平台多次转发该视频,配图为“买咖啡送的行李箱质量还这么好!!!”“我宣布:这是我本年度最爱的行李箱”,并在视频底部附带了商品销售链接。某电子商务公司发现后,对肖某某发布的这两则视频进行投诉称其抄袭,某网络平台收到投诉后于同年7月15日对肖某某发布的链接作禁止展示处理,并通知肖某某。经肖某某申诉,某网络平台于8月20日将案涉链接恢复正常展示。被投诉期间,肖某某无法通过该链接销售商品,由此产生了损失,遂以恶意投诉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即权利人在发现自己权利遭到侵犯后可以通知电子商务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为权利人提供了有力的维权手段。然而,实践中滋生了一些恶意投诉行为,严重妨碍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本案中,某电子商务公司明知其不是视频作者,亦缺乏维权的权利基础,先后两次以“搬运抄袭本人发布的视频内容”为由向平台恶意投诉肖某某,主观上有追求或放任被投诉方遭受损失的恶意,客观上也利用平台的投诉机制,致使肖某某产生损失,符合恶意通知的情形。同时,某电子商务公司与肖某某同属于某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双方存在竞争关系,故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肖某某经济损失为2万元,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行为符合加倍惩罚的法律规定,故应判决该公司赔偿肖某某4万元。
本案明确了电子商务领域恶意投诉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利用穿透式思维审查“通知-删除”规则的权利基础,认定未获真实授权而虚构权利主体身份进行投诉的行为构成恶意通知;同时从竞争关系维度确认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性,对恶意利用平台投诉机制打击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对平台经济中经营者规范行使投诉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良好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