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10月21日,被害人王某与同行二人将车辆停放在寿县某小区大门口,11时许,张某在该小区售楼部二楼叫王某把车挪走无果后,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某用拳头击打王某面部,致其受伤。经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鼻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因该故意伤害行为被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6月29日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未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不宜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