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结合审理的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向新乡县朗公庙镇赵某村村委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妥善化解村民纠纷,做好非遗文化保护工作。
赵某村的大鼓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该鼓队前队长李某被任命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2019年,该村村委会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该村大鼓艺术团在村两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暂时由李某负责。存放于该村委会办公室的鼓队物资所有权,属新乡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所有鼓队成员均可使用,李某负责保管该办公室钥匙。后李某不再担任该艺术团负责人,拒绝交出办公室钥匙,赵某村村委会“两委”人员经讨论,决定更换该办公室钥匙,并将钥匙归村委会保管。
赵某村委会联系开锁人员进行开锁,并对门锁进行更换。李某报警称办公室财物被故意损毁,要求追究村委会责任。新乡县公安局认为,该村委会换锁行为没有损毁公私财物的故意,即没有违法事实,故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李某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立案调查,新乡县人民政府驳回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李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充分了解了案情,联系公安、检察院及政府,通过庭审及召开联动座谈会,向李某进行释法说理,妥善化解李某与村委会之间矛盾,同时,请求新乡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针对该村鼓队的管理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对该鼓队存在的矛盾进行实质性化解。
与此同时,新乡县法院向赵某村村委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村委会妥善处理鼓队关系,以合理的方式平息矛盾,共同将赵某村大鼓非遗项目发扬光大。赵某村村委会也回函表示,将与文旅部门对接,继续做好赵某村大鼓的传承和发展。
最终,该案件经过多轮协调化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主动撤诉,该村鼓队多年的历史矛盾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