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宋某经营一家食品经营部,沈某在该经营部任营业员。2022年6月,双方因工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发生纠纷,协商未果。沈某遂以食品经营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以食品经营部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3.6万余元。2022年7月,宋某收到仲裁委的开庭通知后,办理了食品经营部的注销手续。沈某即变更宋某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评析】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根据本条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因用工产生的劳动法上的经济责任,以经营者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经营者对债务的承担。本案中,宋某作为食品经营部经营者,食品经营部注销后,其应当承担食品经营部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和劳动法律责任,故食品经营部应支付沈某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因食品经营部已经注销,应由经营者宋某支付沈某工资和经济补偿金3.6万余元。
司法实践中,一些个体工商户企图通过注销个体工商户的方式,逃避债务责任。此举有违诚信,不仅无法得逞,还会抹黑自身信用。本案提醒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同时员工或者消费者在与个体工商户进行经济活动时,除了注意个体户的信息外,还要留意实际经营者的个人信息,以免发生法律纠纷后诉讼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