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临时封闭施工区域能否认定为“道路”
2024-01-24 14:2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某高速公路工程养护项目施工路段以摆放锥桶的方式临时封闭第一车道约400米路面,王某为该施工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章某为施工安全员。

2023年8月26日,路面养护工作结束后,该临时封闭路段正在撤离锥桶时,王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尚未撤离完毕的隔离区域内倒车,因未查明车后情况,将站立在车后方的章某撞倒,后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章某系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导致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章某无责任。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路段虽属于封闭施工,但具有临时性,平时仍作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不能因临时施工封闭就否定事故路段的“道路”性质,且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已有划分,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发生在高速公路临时封闭施工区域内,是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和车辆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该区域禁止其他车辆通行,因此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所规定的“道路”,王某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区分的关键在于事故发生地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从而判断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并且以“用于公共通行”进行兜底式规定。因此,可以认为用于公共通行是“道路”的本质属性。案发路段虽是临时封闭,但在高速公路上施工的人员和车辆均需要提前申请报备,无关人员不能进入施工区域,不具有开放性和人员不确定性。虽然当天的施工已结束,工作人员开始拆除隔离锥桶,但是后方延伸到案发现场的隔离锥桶及防撞车并没有撤离。王某在封闭路段内倒车的车道尚未向其他通行车辆开放,并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同时,事故发生的原因系王某在倒车过程中未察明车后情况,造成章某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葛凌 李薇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