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深耕村级事务“阳光票决制” 以法治力量推动乡村治理“美丽蝶变”
2020-12-28 15:22:00  来源:法润江苏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司法局

2014年,丽水市莲都区黄泥墩村在全市首推村级事务“阳光票决制”,并逐步探索形成“以党建为引领、以法治为保障、以票决为载体”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2018年,该经验在全区进行全面推广,通过不断发展、创新,掀起了一场美丽乡村的蝶变。2019年,“阳光票决制”写入浙江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决定》,为浙江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莲都样本。

一、实施背景

村务管理是乡村依法治理的一个核心环节,村务决策不科学、不规范、不透明也是造成一些村庄社会矛盾突出、信访问题严重的重要根源。黄村乡黄泥墩村曾经因村务决策制度不完善、群众参与村级事务缺平台,干群关系紧张,村民上访频繁,村庄发展迟缓。但是现在的黄泥墩村,已经成为了“明星村”。2014年该村首推村级事务“阳光票决制”以来,共票决建设、生态环境、集体经济发展、扶贫救济、村资产管理等重大村级事务78项,涉及金额600多万元,各项事务票决赞成率98%,村民知晓率100%,项目实施率100%,满意率100%。2018年,莲都区全面推广该制度,2020年,全区又推出手机端村级事务“阳光票决制”管理系统。截至2020年12月,全区共有180个村实施了村级事务阳光票决制,达到了全区村总数的86%,票决事项共1373项,推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主要做法

(一)以党建为引领,确保阳光票决有序进行。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基层治理全过程、各方面,充分发挥党支部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党员在乡村治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村党支部领导下,黄泥墩村制定了《村级重大事项“阳光票决制”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规定,村级事务“阳光票决制”在村党支部领导下进行,通过多渠道广泛征求群众对决议事项的建议,对需提交村民代表大会票决的事项,先由村务联席会议形成统一的商议事项清单,再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并邀请党员、驻村干部列席表决会议,确保党支部在村级决策事项中核心领导作用。以黄泥墩村为例,五年多来,该村已召开党支部民主议事会84次、村务联席会议79次。

(二)以法治为保障,确保阳光票决合法合规。一是提升村民法治意识。以“民主法治村”创建为载体,建立村干部、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联系户制度,10名村干部、24名“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结对全村371户。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法治宣传员、法律事务指导员每月2次走村入户,开展土地、森林、农业、合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村法律顾问以坐班、预约等多形式提供法律咨询。该村每年组织村民法治培训、讲座、法律咨询等各类法治活动10场以上。二是加强法治审核把关。发挥村法律顾问作用,凡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进行阳光票决的事项,先由村法律顾问把脉诊断,提出法律意见建议,确保阳光票决事项的合法性。以黄墩村为例,2017年以来,村法律顾问参与村级重大事务处理50余次,提出法律意见建议80余条,起草或修订村规民约、法律文书28余件。三是规范决策程序。研究制定阳光票决事项清单、票决程序、实施程序等制度,把村级重大项目建设、重大事务以及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村级事务,包括村庄规划、村规民约、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宅基地审批、低收入户和低保户对象评定等多项内容纳入票决事项目录,按照党员群众建议和村党支部(村委)提议、村务联席会商议、乡镇(街道)党工委审议备案、议决前公开公示、村民代表大会票决、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等6项程序进行。2020年,莲都区委办和区政府办联合印发了《莲都区规范提升村级事务阳光票决制十四条意见》,进一步明确“实施阳光票决的事项均需通过村级事务阳光票决制管理系统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村级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后方可进行票决。未经合法性审查事项或不合法事项一律不得进行票决,已票决的发现不合法的视为无效。”确保票决行为程序规范、合法、有序。

(三)以票决为载体,确保阳光票决体现民意。一是变“少数决定”为“多数议定”。以往,村级事务一般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甚至个别村干部直接决定,或仅吸纳几名村民代表参与决策。“阳光票决制”则突出村民主体地位,明确凡是纳入范围的事项,需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并邀请10至15名普通党员、驻村干部列席会议,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实施村级事务“阳光票决制”后,极大增强了村民的主人翁意识,票决事务推进得到村民大力支持。二是变“举手表决”为“自主票决”。传统村级事项表决往往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村民代表普遍存有顾虑,不能充分表达真实意愿,参与率也不高,时常出现大部分群众不表态的现象。而村级事务“阳光票决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消除民意“失真”现象,有效保障了村民的决策权。同时,通过设置议事箱(意见箱)、议事窗(公开栏),以及党员轮岗接待等方式,听取全体村民意见,进行答疑解惑和正面引导。三是变“闭门决策”为“公开决策”。以往,村一级决策程序的参与渠道不足,村民对决策事项的知晓率不高,存有“闭门决策”现象。实行村级事务“阳光票决制”以后,票决前公开公告票决事项方案,村“两委”成员、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主动深入村民中征求意见建议,经调查分析后对方案进行补充和完善。票决前、票决后,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定期向村民通报进度和落实情况,全程接受村民监督。

三、经验启示

村级事务“阳光票决制”不仅使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更加契合农村实际、符合村民意志,也使乡村社会治理更加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有力提升了村党支部的领导力和权威性,实现了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丰富了基层社会治理“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众人商量”的制度实践。一是提升了党支部的领导力和权威性。该制度创新了党建引领基层自治的实现形式和载体,最大程度凝聚党员群众的集体智慧,有效提升党支部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自治、法治、德治在基层的落地。二是实现了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依法依规。该制度丰富了基层社会治理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众人商量的制度实践,找到了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使共建共治共享的同心圆越画越大。三是推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黄泥墩村实施该制度以来,未发生因村务决策、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或上访问题,村里的各项事业也迅速发展起来。莲都区推广该制度以来,因村级事务发生的集体访与2017年同比下降41%,乡村振兴的步伐更加坚实和稳健。

 

专家点评:村级事务“阳光票决制”解决的是村民自治最核心的问题,形成了“大事一起干、好坏大家判、事事有人管”的乡村依法治理生动格局,发挥了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1+1+1>3的效果,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治理效能”这一主题提供了乡村基层经验。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