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基层善治的基本遵循
黄和新
2020-12-30 15:11:00  来源:法润江苏

法治发展乃至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最佳境界便是“善治”。善治的本质要素,在于国家各种权力行使应当与权力的合法性、权力运作的透明性、职权者的责任、治理方式的多元、稳定的社会环境、廉洁的执政氛围、公正的制度体系及社会主体的参与等密切关联。其中,最具实践意义的便是多元治理。根据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社会治理的精神指引,多地创新实践,实行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五治融合”已初具规模。“五治融合”与《民法典》诸多规范适用有着密切关联。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凸显基层社会治理的“政治引领”

善治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法治发展观。“善治”则以人民群众物质需求、精神利益的广泛兑现为条件。基层社会治理首先要突出政治引领,以党建为抓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党员在社会治理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党组织、党员应当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导社会治理各项事业,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民法典》规则创制与适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价值理念。诸如第996条“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与违约责任共同请求”规则,就基层社会涉及的人格利益受侵害现象,对被侵权人作出了周密严谨的制度保障;第997条“人格权行为禁令” 条款则对当事人的人格利益受损采取了周到、及时的权益捍卫;《民法典》增设居住权,对于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居住权益,作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将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能够安居乐业;“三权分置”的法律规定,将有效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全力维护农民的土地保障权益。

二、增强治理“共同体意识”,实现基层“自治”“法治”并举

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社会治理要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造就“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民法典》编纂的一个重要理念或思路便是让规则的设置,充分表达这种“共同体意识”和社会各类主体参与治理的责任感、使命感,引领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确保社会治理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判、成果人民共享。诸如942条、285条、1254条等条款,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区域内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对区域内高空抛掷物品的危险行为,要求物业服务人等社会主体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维护社会秩序。

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基层“德治”“法治”融合

基层善治必须充分发挥道德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德治”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民法典》有许多涉及道德领域的条款,如第1043条“倡导优良家风”规范,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条款对于形成优良的家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再如第184条“紧急救助”条款,对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强调了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加强对道德领域热点问题的引导,对于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对于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极具引领价值,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公共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四、规范基层社会“技防措施”,协调“智治”与民众权益保障关系

社会治理中,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科技手段进行安全防范,实行“智慧技防小区”和“智慧技防校园”建设,已经成为一种常态,那么在技防的同时如何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则是需要积极关注的问题。主管机构在实施智慧技防,特别是数据智能采集、公共安全风险隐患智慧感知等方面,务必要遵循《民法典》1033—1039条、123条关于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保护等条款,以确保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必要”,并强化触及个人信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保密责任,着力保障、维护公民及各类组织体的网络空间通信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谨防技术应用侵害个人信息、隐私或商业秘密;谨防非法采集、非法处分、非法披露信息的行为发生,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和满意度。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