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对农村村级、城市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直接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政策、法规、程序、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依照宪法和法律由村(居)民选举的成员组成村(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居委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什么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该条明确了只在涉及村委会“生死存亡”等重大事项时才由人民政府行使相应审批权限,在保障基层自治与有效发挥政府职能间达到一个平衡点。
2.村民委员会产生的程序是什么?
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主要有以下流程:
(一)提名候选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二)候选人当选:候选人的当选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2.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三)当选人数不足时另行选举:如果出现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中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候选人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补选,补选的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委会任期届满时止。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3.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为此,我国建立了村务公开制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委会应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补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四)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实践中,很多村委会设置村务公开栏,或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村民公开相关事项。村民可以通过上述途径了解涉及自身利益的各种事项,及时行使有关权利。
法律不仅规定了村务公开的范围,还确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公布事项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应负责调查核实,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另外,村还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并建立村务档案,实行自我监督。
4.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有哪些?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规精神,村民委员会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二)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随着环境保护日益成为国家治理的重点,村委会也应当承担起维护村庄生态环境的重任,在垃圾分类、农村河道治理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同时,探索更新农田灌溉等农业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村委会应当定期开展普法教育,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增强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五)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六)村委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5.哪些人有资格参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坚持选举平等原则。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6.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哪些事项?
法律对于村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确保村委会财务使用正常。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组织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7.村委会成员一经当选,是否可以高枕无忧干完任期吗?
当然不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了一套完整的监督评议机制,监督村委会的日常工作,保证村委会尽心尽责为村民服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在监督机构的人员选任中,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以免发生徇私、互相包庇等现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若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8.乡政府是否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政府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两者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选举和罢免村委会成员,正是村民自治事项,乡镇政府无权干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罢免村委会成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二)有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9.判过刑的村民能否当选为村委会成员?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于被叛过刑的村民是否可以当选为村委会成员这一问题,要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某位村民被判处刑罚但是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已经服刑完毕,他仍然可以被选举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换言之,被判过刑的经历不妨碍他被选举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二,如果某位村民被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那么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该村民将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也就是说,如果某位村民在村民委员会任职期间因意外受重伤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等,那么他的职务会自行终止。
10.请客、送礼、拉选票等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11.村民委员会有权决定向村民集资修建道路吗?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同时,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农村部于2007年发布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明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包括: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因此,村民委员会有权决定向村民集资修建道路,但是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并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12.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裁决村民间纠纷?
在我国,可以对纠纷作出裁决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故村委会对民间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若无法落实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在村委会主持下双方自愿作出的协议,在法律允许自由约定的范围内,一般会认定为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
村委会的调解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化解基层邻里矛盾有着重要的作用。很多纠纷经村委会的调解即可得到有效解决,避免纠纷扩大诉至法院,既减少了村民化解矛盾的成本,也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
13.什么是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当然,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村民自己制定的行为规范,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例如剥夺出嫁女的土地征收补偿权利的村规民约,因涉嫌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固有权利,会被认定为无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14.什么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
除了村委会以外,农村基层还设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负责审议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变更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可以说,村民会议拥有村子里的最高决策权,因其成员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所作决定最能反映绝大多数村民的意志。
在人员流动频繁、生活作息更具差异化的现代社会,要召开村民会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故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进行会议,可以在大幅度增进效率的基础上,保证农村重大事项决定的科学民主。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在农村基层的生动体现,由村民集体选举本村领导班子成员,能使农村管理者的选任更好地反映村民意志,体现村民利益。
15.哪些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的讨论事项关系到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处分集体财产等重大事项,村民会议不开则已,一开必然涉及村民重大利益。而在现实中,村委会越权代理的现象时有发生,需要牢牢把握上述事项的决定权限在村民会议,使村民真正获得当家作主的地位。
16.利用自己的房屋经营超市等生意需要注意什么呢?
在农村,有些村民会选择利用自家房屋空间经营烟杂小商店,相较于租赁商铺经营可以省去很大一部分的场地租金成本。当然,这也有不少注意事项。
(一)在我国,从事商事经营活动需要事先前往有关部门进行登记,获得营业执照。否则是不具备经营资格的。
(二)进行商业活动可以选择注册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进行经营。一般农村小商铺经营都会选择个体工商户这种形式。对于个体工商户,需要注意的是,其经营所得收益归个人所有,但是若经营产生了债务,也需要以个人甚至家庭的全部财产进行承担。
(三)区分“公账”与“私账”。这是实践中往往容易忽略的。虽然个体工商户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人,但是法律也承认它是一个独立于个人的主体。所以在经营中应当分开设立账户,不宜与个人的财务往来相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