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权利救济
2021-05-18 15:00:00  来源:法润江苏

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篇通过列举人民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公证、诉讼和仲裁、法律援助等几个主题的问答,全面清晰地展示出依法进行权利救济的途径,让权利被侵犯的公民更有针对性地选择权利救济方法,及时有效地获得救济保障,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落到实处。

第一节:人民调解

1.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一种社会救济,具有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等多方面的意义。

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组织,其设立本质在于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是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

3.哪些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

凡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都属于民间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处理,如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等纠纷。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或者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除外。

4.人民调解收费吗?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5.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人民调解之后可以起诉吗?

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人民调解之后并未达成调解协议,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就原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

7.担任人民调解员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8.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9.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偏袒一方当事人或索取收受财务怎么处理?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10.可以网上申请人民调解吗?

在江苏,当事人可以通过“江苏微解纷”平台申请网上调解。“江苏微解纷”有电脑端和微信小程序端,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远程视频调解。

第二节:行政复议

1.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作出裁决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它是一种“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层级监督的内部监督制度,也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法定制度,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机制。

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平行的法定渠道,其保护的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具体的合法权益。大量的行政争议应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得到解决,而行政诉讼在行政争议解决中具有终局裁判的作用,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行政审判作出最终裁判。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比,信访主要保护的是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在解决行政争议中起到补充作用,主要是解决非法律性争议。《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互衔接,对于“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行为不服应当通过《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维权,信访处理行为不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3.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根据现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行政复议法》列举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但并不限于此,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对财产采取的措施等。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这类证书通常决定着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职业的资格,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有很大影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这是《行政复议法》对受案范围的概括性规定。行政机关对这种权利的侵犯,将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因此,法律允许行政相对人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如,行政机关强制企业合并、转产、安排人员、转让知识产权等。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必须由法律规范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之外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种行政行为就属于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如行政机关乱摊派、乱收费、违法集资、违法征收财物等都属于此类。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应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行政机关都有其自身的法定职责,对涉及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已经依法申请,但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未列入上述情形的行政行为,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另外,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该行政行政行为提出复议时可以一并对上述规定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

4.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行政复议处理的是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合法权益在范围上不局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是包括受教育权、信息知情权等各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应当是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不是社会公共利益。被侵犯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尚未取得或者依法不予保护的权益,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只要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出?

申请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到复议机关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6.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复议行政行为书面材料、证明申请人与被复议行政行为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不合法的证据依据材料等。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职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提供曾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7.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是该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被复议行政行为或不履行职责行为是政府部门作出的,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被复议行政行为或不履行职责行为是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其上级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被复议行政行为是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机关是该省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其行政复议机构提出。

8.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如何确定?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一般是被复议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被申请人为不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经批准作出的,被申请人为批准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9.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哪些权利?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二)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三)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四) 认为被复议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五)申请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对案件进行听证的申请。

1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没有期限要求?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对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该规定执行)。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在该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职责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提出。

11.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如何维权?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省政府审查省政府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提出裁决申请。

第三节:行政裁决

1.什么是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的优势是什么?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与社会熟知的民事诉讼、民事仲裁一样,都是化解民事纠纷的方式。行政裁决拥有公正、效率优势,切合现代社会管理的需要,能切实减轻申请人在依法维权中的成本和负担。目前我国的行政裁决主要有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损害赔偿纠纷裁决等几类,相关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尚未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

2.如何申请行政裁决?

申请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必须是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请是向有权做出行政裁决的机关提出;三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申请书和其它文书;四是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在提出申请之后,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不服,如何救济?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以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第四节:公证

1.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什么是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目前江苏省全省共有105个公证处,每个县(市)都设有一个公证处,在设区市城区范围内设有若干个公证处,方便满足民事主体的公证需求。

3.公证有什么法律效力?

公证的法律效力根据其用途不同分别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证据效力: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强制执行效力: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4.公证事项的范围有哪些?

《公证法》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5.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哪些相关事务?

公证机构除办理公证事项外,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还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6.日常生活中处理哪些事项可能会需要办理公证?

日常生活中,公证对民事主体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当事人无法亲自实施某种行为时,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实施;订立遗嘱时,可以办理遗嘱公证保证生前意愿得到实现;签订合同、协议时,可以办理合同协议公证防控风险;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固定证据;出国留学、旅游、定居时,根据不同国家的要求,可能需要办理无犯罪记录、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等公证。

7.公证机构办理公证要对哪些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应当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8.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9.哪些事项公证机构不予公证?

依据《公证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10.办理公证应该向哪里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此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公证机构在受理公证业务受核定的执业区域限制。从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原先按设区的市划分的13个合并为1个,即江苏全境,当事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相关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但是,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公证仍由采购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各公证机构负责办理;涉及不动产事项的公证,除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外,仍由不动产所在地设区的市各公证机构负责办理。

11.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请办理公证?

目前江苏省内有以下申办公证的方式:(一)直接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二)在线申办公证,在线申办网址:http://js.12348.gov.cn;(三)通过远程视频办理公证,申请方式:微信搜索“远程视频公证”小程序——点击“立即办理”——选择相应公证机构——填写注册信息——与公证员预约办理。公证机构在全省各级法律服务中心,社区(村)设立联系网点的,可以预先与网点联系,咨询有关办证事宜。

12.公证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吗?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本人亲自申办。

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的公证事项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行为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的,如遗嘱、委托、声明、保证、赠与等;第二类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需要见到本人才能确认事实,如生存状况、身份证、证明相片与本人同一的公证等;第三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变更或者财产的无偿转让,需要准确了解各参与方的真实意图,如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认领亲子、赠与合同等。

13.公证机构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江苏公证机构目前执行的收费标准是《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707号),具体收费方式、项目、标准和内容,公证机构会在服务窗口进行公示,当事人也可以登录江苏省司法厅官网查询。公证机构不能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

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的代拟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承担公证顾问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调解,以及为当事人办理公证提供复印、拍照、录音录像等服务,由双方自行协商收费;委托第三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翻译、译文校对、邮寄、代办登记、代办认证等服务,由当事人按照实际费用支付。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14.江苏公证有哪些便民惠民利民服务措施?

江苏公证行业为提升群众服务体验,增强群众的获得感,推出了多项便民惠民利民服务措施:(一)公证在线办理,身份证件、亲属关系等涉及出国留学、探亲、旅游、商务考察、定居移民、工作劳务领域的66项公证,可以在线申请办理;(二)远程视频公证,当事人通过“江苏省远程视频公证平台”微信小程序即可申办委托等公证,无须亲自到公证处申办;(三)代理查证,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线索,委托公证机构调取相关证明材料;(四)减免公证费,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减免公证费;对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办理公证,以及申办救济金、低保、给付赡养费和抚养费等公证事项的,减免公证费;8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免公证费,70岁以上老人办理遗嘱公证减半收费。

15.遗嘱有必要办理公证吗?

依据《民法典》规定,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任何一种形式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是有效的,虽然不一定要办理公证,但是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明显优势:第一,可以帮助遗嘱人更好地实现个人意愿,公证员受过专业法律教育且经验丰富,不仅可以在形式要件方面保证遗嘱效力,而且可以为遗嘱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对身后事进行全面妥善的规划和处理;第二,公证遗嘱保管安全方便。公证机构保管遗嘱更具“私密性”,可以防止遗嘱内容提前泄露和非法篡改,从而避免引发家庭矛盾;第三,公证遗嘱的证据效力更强,公证遗嘱以其严格的程序保证了遗嘱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虽然《民法典》修改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这一规定,但是基于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仍然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第四,公证遗嘱更便于执行。遗嘱人可以委托社会公信力更强的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确保遗产能够完全按照生前意愿进行分配,避免继承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

16.一般继承公证如何办理?小额存款继承公证如何办理?

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遗嘱继承优先。遗产继承并非一定要办理公证,但是有的时候相关部门会要求当事人办理,比如有的银行要求,继承人必须办理继承公证,才能支取被继承人生前在银行的存款。通常情况下,法定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持身份证件和户口簿、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有效遗嘱或遗嘱公证书、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以及公证员要求的其他材料,前往公证机构即可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是为方便当事人更快速、更方便地办理继承公证,取得小额遗产,而设立的简易继承公证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需符合以下条件:(一)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同一被继承人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累计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二)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为动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证券账户资金、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养老金、保险金、金融产品等);(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权利凭证或者证明、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的承诺书以及与公证有关的其他证明,前往公证机构申办。

17.当事人以不诚信方式骗取公证书应当承担什么后果?

当事人用欺骗手段获取公证书,导致公证书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由公证机构撤销该公证书。被撤销的公证书自始无效,当事人所交公证费不予退还。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第五节 诉讼和仲裁

1.什么是诉讼?

诉讼就是大家俗称“打官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进行的一种活动。诉讼与非诉讼相比较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法院参与的公权性以及国家保障的强制性,具体如下表:

2.诉讼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诉讼主要分为三大类: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权利义务纠纷的活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司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归属等就属于此类。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

3.刑事诉讼都是公检法进行的吗?

不是的,刑事诉讼分为公诉与自诉。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调查机关)侦查终结(调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依法定职权进行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刑事判决进行审查,或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活动。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诉讼方式。自诉是相对于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而言的。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起诉的条件包括: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含义是什么?原告与被告等同于当事人吗?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二)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纠纷;

(三)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代表人;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其称谓也有所不同。所以,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等同于原被告。

6.什么是诉讼代理人?为什么需要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代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一般而言,诉讼代理人就是指律师,但也不局限于律师。

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享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特定的自然人如需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则需要借助诉讼代理人。

7.什么是民事诉讼时效,时间多长?

诉讼是有时间限制的,存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8.法院的管辖怎么判断?存在案件由专门的法院的管辖吗?

法院的主管范围即受案范围,是确定法院与其他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权限。存在一定的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行政诉讼的流程与民事诉讼的一样吗?

流程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老百姓有什么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如下几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11.什么是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当证据适用吗?

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

可以,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根据相关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12.诉讼可以撤回吗?

可以进行撤诉,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享有申请撤诉权的不限于原告,被告有权申请撤回诉。

二、时间: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去院可以不予准许。

三、方式: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撤诉申请。

四、撤诉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是否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由法院享有最终决定权。

13.对一审案件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吗?

可以。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请重新审理。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刑事案件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1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吗?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都有关于再审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然,再审的启动方式除了当事人符合条件的申请被接受,还包括职能机关依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情况,比如上级法院指令、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察院抗诉、院长认为原审有错提请本院审委会决定等方式。

15.什么是仲裁?所有的纠纷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吗?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给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可以用仲裁解决。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16.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该怎么办?

可以通过电话、网站和实体窗口获取服务。电话服务最为方便快捷。在江苏省内,如果遇到法律问题,随时随地都可以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热线由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接听,实现24小时在线服务,随时为来电者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如果希望面对面进行交流咨询,可以前往就近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目前全省已经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全覆盖。各级中心都有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定期值班,为来访群众进行法律咨询解答。

广大群众还可以采取线上自助服务方式,登录“12348江苏法律服务网”(网址:http://js.12348.gov.cn/),在网页上方的“一站式入口”,点击进入“我要咨询”模块在线留言,后台的律师将会及时作出解答。

17.在哪可以找到正规的法律服务机构?

登录“12348江苏法律服务网”(网址:http://js.12348.gov.cn/),在网页最下方的“数据公开”栏目中,点击进入“机构信息”。可以在线查找到全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委、基层法律服务所及相关服务人员信息。

第六节 法律援助

1.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代拟法律文书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种制度。例如农民外出打工,企业老板拖欠工资,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成,农民需要专业律师帮助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将依法为农民指派法律援助人员,而农民不需要支付法律服务费。

2.在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到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目前我省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设有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公民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向不同的法院提出法律援助申请:(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其他事项的申请,《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非指定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和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非诉讼事务的法律援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本人住所地、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就近到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各地在乡镇(街道)司法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劳动仲裁、信访、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单位设有法律援助工作站,就近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等服务。

网上申请。江苏省互联网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在线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登录江苏省法律服务网(www.js.12348.gov.cn)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江苏司法行政在线”通过“江苏掌上12348”在线申请。

电话申请、上门受理。对于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80岁以上老年人等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拨打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电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安排人员上门受理。

如果想了解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信息,或者咨询法律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所在地的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

3.公民获得法律援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公民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后,法律援助机构将根据下列条件进行审查,并决定公民能否获得法律援助:

(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请求必须明确而具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有实现的可能。

(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或属于无需经济状况审查的情形。

4.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或者相关证件;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5.哪些事项属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

(一)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三)请求国家赔偿的,如因法院裁判失误而被判处刑罚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六)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九)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十)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十一)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二)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十三)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

(十四)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无事项范围限制,可见法律对弱势群体给予了特殊保护。

目前,各设区市在国家级省定事项范围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程度地增加了补充法律援助事项。有些市、县正在开展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负面清单,将不能援助的事项列入负面清单,清单以外的事项都属于援助范围。

6.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什么?如何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

是否属于经济困难是公民能否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之一。我省《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苏南地区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苏中苏北地区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截至2020年,苏州、徐州、无锡、镇江、盐城、南通、淮安、扬州、宿迁9个设区市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最低工资标准,南京、常州、泰州经济困难标准为低保的2倍,连云港市经济困难标准为低保的1.5倍。

另外,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7.法律援助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对申请人免予经济状况审查?

(一)军人军属,包括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

(二)主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农民工;

(四)疫情防控工作一线的军人、医务人员、人民警察、社区工作者、志愿者;

(五)高龄、孤寡、失能、失独老人,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低收入群体;

(六)获得人民法院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的当事人。

以上人员可以不经经济困难认定而获得法律援助,体现了国家对弱者、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人群的优待,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8.申请法律援助被拒绝,申请人有何救济途径?

法律援助机构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若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应当说明理由。

那么,若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予提供援助,申请人可以如何寻求救济呢?

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审查意见。

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司法行政部门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9.受援人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有哪些权利义务?

为了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援人需要与法律援助人员积极配合,共同促进案件的合理解决。

法律赋予受援人以下权利:

(一)了解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更换;

同时,法律也为受援人规定了相应的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二)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