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解读
2024-07-10 14:33: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23年9月27日,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规范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江苏省情实际,立足于工作保障,对机构和人员、矫正执行、保障和监督等作出规定,为江苏社区矫正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制定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修订《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新规定的需要。

社区矫正是贯彻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也于同日配套施行,标志着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此步入了有专门法律予以调整规范的新阶段。2014年制定出台的省条例作为指导我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当时全国唯一的省级社区矫正工作地方性法规,在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对照社区矫正法,省条例部分条款内容已与上位法规定不协调,需要作出适法性修改。

(二)修订《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是总结江苏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实践成果的需要。

江苏是全国首批启动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份,自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我省在册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居全国前列,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1%以下的较低水平。省条例贯彻施行九年多来,我省在队伍管理、教育矫正、损害修复、智慧矫正等方面作出的一系列探索,符合社区矫正法的精神,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具有鲜明的江苏特色,有必要通过省条例修订予以固化。

(三)修订《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是促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我省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高标准提出构建社区矫正“133模式”,即围绕“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一个目标,落实“精细管理、精准矫治、精心帮扶”三项机制,统筹“力量保障、科技支撑、阵地建设”三大要素,被司法部确定为示范推进贯彻施行社区矫正法省份。但对照新时期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发展不够平衡、运行机制不够顺畅、社会力量参与不够深入、综合保障不够有力等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修订省条例,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争创高质量发展新优势。

主要内容和亮点特色

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制度保障。完善的制度体系是社区矫正规范化开展的重要保障。条例进一步厘清了社区矫正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及乡镇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职责,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承担社区矫正委员会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书面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聚焦队伍建设,加强社矫力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履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的主体,锻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职业化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尤为重要。为此,条例在第二章“机构与人员”中明确提出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三类人员,即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并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纪律、管理培训等作出具体要求。同时,条例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鼓励和支持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规范矫正执行,筑牢管控防线。就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在基层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条例有针对性地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一是对如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和开展调查评估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强调矫正方案的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要求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社区矫正的不同阶段,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矫正教育。三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禁止令执行、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加强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四是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未成年人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矫正方案应当适应女性、未成年人特点,并明确针对性的矫正措施。五是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存在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回避。

强化保障监督,提高工作质效。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在社会中实施的刑事执行工作,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为此,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提供社区矫正工作场所、配备设施装备,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和协同配合机制,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依法依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法治建设和平安建设内容,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社区矫正工作信息。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