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解读
2024-10-16 15:47: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被称为“不冒烟的森林火灾”,具有隐蔽性、扩散性和破坏性等特点。江苏作为全国种苗花木生产大省、板材和木质包装材料生产消耗大省以及进口木材重要集散地,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多、分布广、危害重。早在2014年,我省就制定了《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面临很多新问题和新情况,《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形势的需要。另外,我省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积累的许多行之有效的新经验和新做法,也迫切需要加以总结提升。为贯彻总书记关于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加有效应对我省日益严峻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形势,有必要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安全风险防治和治理体系建设,为全省林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024年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69条,内容涵盖了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总则、预防、检疫、除治、监督保障及法律责任等主要方面。

明确防治职责和责任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具有长期性、社会性、公益性等特点,有必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社会参与的防治机制,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防范的良性互动。基于实现有序共同治理这一考虑,《条例》对防治职责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治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以及有关规划,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还规定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开展除治救灾工作。二是明确部门职责,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林业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在相关工程中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林业主管部门与南京海关等单位建立数据共享协作机制,共同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三是清晰界定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职责,规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机构依法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具体组织工作。四是明确林业经营者、管理者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直接责任人,规定其在政府支持引导下,依法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除治。

增强预防和监测能力

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工作是科学防灾、控灾、减灾的基础性工作,可以从源头上减少灾害的发生,提高防治工作成效。《条例》明确了监测预警网络建设、调查、监测等制度,并对重点预防区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一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布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完善监测网络,建立沟通机制,依法开展普查和专题调查。二是规范预警预报信息发布,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检疫防治机构按照规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趋势预报和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和有关灾情信息。三是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四是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的综合预防措施。规定植树、造林、绿化要选用良种壮苗,采用科学栽植模式,适地适树造林,禁止使用带有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实施造林抚育、绿化建设等工程应当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要求。五是将世界遗产地、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区、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以及其他需要重点防治的区域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有关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防治制度。六是禁止人工繁育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禁止随意丢弃林业有害生物寄主及其制品。

强化检疫执法监管

植物检疫是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传播的重要措施,既能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入与定殖,又能阻止本地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向外扩散蔓延。《条例》细化了上位法有关植物检疫的具体规定,同时制定了适合当前新形势的条款。一是明确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机构依法对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开展检疫及相关要求。对国内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制品省内调运检疫进行了规定,提高行政效率。二是明确在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地区,检疫防治机构可以安排人员到所在地道路联合执行检疫检查任务。发生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三是规范了国外引种检疫行为,明确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向省检疫防治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期满后,依法经检疫合格的,方可分散种植。

健全除治体系机制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我国森林的主要灾害之一,严重威胁生态安全。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治理工作,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高发势头,是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一是明确林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对林业经营者、管理者未依法履行除治责任,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除治情形作出规定。二是明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对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开展除治工作。三是针对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具有扩散性的特点,规定了发生跨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毗邻地区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防联治机制。四是强调实行绿色防治,规定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应当以营林措施为主,综合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除治技术。鼓励实施生物防治,选用无公害药剂和对环境友好的施药方法。实施化学除治可能对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事先向社会发布公告。

突出松材线虫病防治

松材线虫病是我省重点防治对象,《条例》除一般性规定外,还针对松材线虫病防治作了特别规定。一是松材线虫病疫木清理责任的规定。松材线虫病疫木的清理应当是林权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的义务,松材线虫病疫木属于集体、个人或者权属不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统一清理。二是松材线虫病疫木规范处理的规定。《条例》规定清理松材线虫病疫木应当按照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和防治技术规程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存放、使用松材线虫病疫木。三是林间使用松木的规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购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的松木材料以及使用松木材料制作的包装物,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并建立使用管理台账。使用完毕或者施工结束,应当及时回收、销毁,不得随意弃置。四是疫木安全利用的规定。对采取制作纤维板、刨花板等人造板以及制作颗粒燃料、造纸、制炭等方式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行为作出规定,严防疫木流失。

完善监督保障措施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要求高,具有社会公益性,需要有明确的监督管理体制来规范防治行为。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并公开考核结果。二是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队伍,加强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强化技术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落实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岗位津贴。三是鼓励社会化服务和专业化防治,支持保险公司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四是加强执法监管。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检疫防治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查验检疫证书,进入应检物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开展疫情调查,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条例》主要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处罚规定,结合目前执法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有效贯彻了上位法,增强了本条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