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解读
2020-04-28 15:05:00  来源:法工委

(原标题:瞄准短板完善制度 突出民生强化服务——《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解读)

特邀嘉宾:

王腊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江建平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

陈志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何平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

2020年3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省农村公路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强化了政府对农村公路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促进了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突出了农村公路的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为我省农村公路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必将有力推动我省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农业农村的现代化。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本刊特邀几位参与条例制定的嘉宾为您做全方位的解读。

问:我省公路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有《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为什么这次还要制定专门的《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请您介绍一下此次农村公路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

何平:农村公路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织密交通运输网络,促进乡村振兴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四好农村路”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深化对建设农村公路重要意义的认识,聚焦突出问题,完善政策机制,既要把农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护好、运营好,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省委娄勤俭书记也强调,要着眼全省乡村振兴大计和高质量发展大局,系统谋划、创新举措、统筹推进,确保我省“四好农村路”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近年来,我省农村公路事业发展迅速,截止2018年底,全省农村公路总里程达14.2万公里,“四好农村路”建设走在了全国前列。农村公路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农村公路通达程度和服务水平有待提升,部分地区管养责任落实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无法满足农村公路管养工作需要,部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还不完善,危桥改造还需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占比较高,这些问题大都和体制机制不健全有关。尽管国家层面有《公路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里也有《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的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对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作了相关规定,并未涉及村道,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导致相关问题长期存在得不到解决,亟需通过立法从根本上破除我省农村公路发展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这次我省制定出台专门的农村公路条例,就是从立法层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农村公路发展的最新要求,充分吸收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合理借鉴外省(市)先进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公路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构建起职责清晰、管理高效、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推进我省农村公路事业再上新台阶。

问:农村公路是服务三农的重要民生工程,是农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美好生活质量。作为公益性的公共基础设施,条例在提升民众获得感、彰显为民情怀方面有哪些亮点?

王腊生:农村公路是民生工程,与广大农民的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着基层百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也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将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作为鲜明的立法价值取向,许多条款都彰显了浓浓的为民情怀。条例在第一条的立法目中明确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应当“适应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规定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特殊情况需要利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的,应该听取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尽量降低对村民出行的影响;为了完善农村公路的功能配套,条例规定“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应当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具备条件的,可以配套建设路边停车位、公共卫生间等设施”;为了方便百姓出行,防止出现断头路,条例规定“农村公路与村内街巷、农田间的机耕道应当相互衔接”;为防止农村公路建设违法增加农民负担,条例规定“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合法权益,不得强行要求单位和个人出资或者出工、备料”;为了体现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和普惠化的要求,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乡村覆盖,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行政村开通镇村公交,为村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为了更好地服务农村生产生活,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的运营内容,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农村公路开展农村客运、物流、旅游以及路况信息发布等运营服务”。

问:规划建设好农村公路是“四好农村路”的重要内容和核心要求,也是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的基础和前提,条例在保障和促进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方面有哪些重要举措?

江建平:资金和土地是建设好农村公路的核心要素,保障不到位将严重制约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影响农村公路事业长远发展,条例为此作了很多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为解决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缺口大的问题,条例明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资金和农村公路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规定政府“应当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先养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资金补助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为了确保农村公路的规划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合理有序安排建设进度,条例规定“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产业布局、旅游发展、生态保护等规划和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农村客运、农村物流等规划相协调”,要求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有序安排”;为了强化用地保障,最大限度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的用地难问题,条例规定“县道、乡道建设用地纳入用地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筹安排。村道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安排”。另外,在农村公路的信息化建设方面,为了促进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条例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标准统一、衔接配套的农村公路数字化信息管理和服务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问:农村公路是群众出行的重要通道,管护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危,条例在强化监管和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陈志红:农村公路的监管和养护质量高低,与群众的出行安全息息相关。条例在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和突出设施保护方面作了很多规定,千方百计确保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参照河长制的成功经验,在农村公路管理中推行路长制,规定县、乡、村三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为了确保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符合要求,条例规定“农村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涉及到交通安全设施的,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为了加大对超限超载的监管力度,保护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监督检查,防止超载、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运输车辆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不得逃避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限高限宽设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监督检查工作”;为了加强对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切实保障公路通行安全,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排查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以及农村公路桥梁、交叉口、学校门口等重要路段的安全隐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照明、信号灯、警示标志、限速标志、反光镜、减速装置等设施”。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