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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发展红十字事业,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为出发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上位法,结合江苏省情实际,对红十字会组织、职责、财产、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规定。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特邀几位参与条例制定的嘉宾为您做全方位的解读。
特邀嘉宾:
陈志红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顾建军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委员
齐敦品 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背景?
齐敦品: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红十字事业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均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04年6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对规范和促进全省红十字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施行后,我省实施办法已与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改革要求和决策部署不尽相符,与上位法不相一致,与省情实际和现实需要也不够适应,制定我省红十字会条例十分必要,也很及时。这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改革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代依法推进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必然要求。
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主要承担哪些职责?
齐敦品:结合我省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和各地探索的有效做法,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的职责作进一步细化,针对红十字会承担的“三救三献”等主要职责,逐条细化具体工作内容,厘清红十字会与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让党政部门和红十字会起到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体系,突出红十字会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的人道救助;另一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表彰激励,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服务、表彰激励,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等工作。
为了更好保障红十字会顺畅有序地履行职责,条例规定了哪些行之有效的措施?
陈志红:针对当前我省红十字会所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红十字会的工作,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红十字应急救援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纳入政府民生项目,将红十字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扶持红十字会依法兴办或者参与医疗、康复、养老、护理、救护培训等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土地、税收等政策优惠;多渠道筹集资金,充实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二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参与和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以及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提供捐献转运快捷通道,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纪念园等纪念场所,制定并落实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及其相关人员的奖励、优待政策。三是赋予在相关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的权利,按照规定减免车辆通行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接受境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物资、设备,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相关税费。四是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公益活动;明确文化场所、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红十字会开展公益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要求相关媒体应当加强宣传红十字事业、红十字法律法规和人道救助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发布公益广告。此外,还规定了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保护,明确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禁止性行为。
针对当前各地红十字会组织架构不健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力量薄弱等问题,条例是如何规范加以解决的?
顾建军:围绕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激发组织活力,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监事会的的产生及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二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地方红十字会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支持红十字会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充实管理和专业人才队伍,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三是规定鼓励和支持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要求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建立给予指导,同时明确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批准、备案的主体和程序。四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的指导,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支持;要求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开展工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活动场所。
会员、志愿者是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基本队伍和工作力量。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顾建军:条例依据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明确了会员的组成,规定了依法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学校红十字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协同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指导学校组织开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卫生健康知识、珍爱生命的宣传教育,应急救护基本技能培训,以及志愿服务等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同时,条例要求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积极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发挥红十字“博爱家园”、红十字服务站、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等基层服务平台的作用,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对红十字会活动以及财产使用管理的监督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提升红十字会的公信力成为舆论所向,条例对此作了哪些制度设计?
陈志红:红十字会财产作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方面,条例明确了财产来源、公开募捐活动的方式,对红十字会处分捐赠财产作出规范,并要求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捐赠财产不得用于红十字会工作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接受、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捐赠财产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且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在加强监督制度建设方面,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提高红十字会公信力作为规范的重点内容,构建涵盖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红十字会系统内监督、红十字会内部监督、监事会监督、第三方审计监督、捐赠人监督、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综合监督体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一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活动的监督,建立考核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二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地方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财务监督和工作督查。三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救灾救助财产接受发放管理制度和境外捐赠财产的专项审查监督制度,对接受和使用捐赠财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四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和分配使用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五是明确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提供便利,对按照捐赠协议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管理、使用情况。六是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向民政等部门投诉、举报红十字会在接受、管理、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求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