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5日经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活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要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强调要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促进有序竞争,提升行业诚信水平。202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提出推动建立公共和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共同发展、公益性服务和市场化服务互为补充的信用服务体系,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管。2022年1月1日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施行,专章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明确信用服务机构管理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不分章节,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明确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信用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规定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从事信用评级评价、信用管理咨询、信用调查、信用培训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信用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审慎的原则。
(二)明确管理职责。《办法》明确了政府和部门的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网信、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同时,发挥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诚信从事信用服务活动方面的作用,提升信用服务行业诚信水平。
(三)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办法》明确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信用服务流程管理、质量控制、风险防控、利益冲突防范、投诉处理、责任追究、人员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规定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接受诚信教育和职业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信用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要求信用服务机构公开业务范围、标准规范等,接受社会监督。此外,为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要求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信用信息存储安全。
(四)规范信用服务活动。《办法》在《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的框架下,进一步规范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活动,明确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承诺评级评价结果、诋毁其他信用服务机构、不正当价格行为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从事与自身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信用服务活动,不得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作出虚假评价。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要求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其自身信用状况以及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执业、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作出公开承诺,并对信用报告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五)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办法》加强了对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等合法权益的保障,信用主体可以向采集自身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信息来源、内容、变动理由及其相关使用等情况,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向其提供查询等服务;信用主体认为信用服务机构采集的自身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信用评价不当,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办法》还要求信用服务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及时对采集、使用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信用服务机构要建立信用服务档案,妥善保管委托合同、收费凭证以及其他信用服务资料。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
(六)强化信用服务系统性监管。《办法》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完善监管制度框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一是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要求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归集、共享信用服务机构登记、业务开展、监督管理等相关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共享。二是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建立信用记录机制,记录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承诺履行、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约谈整改等情况,推行分级分类监管,结合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情况,动态调整监管措施和抽查比例、频次。三是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服务协同监管机制。同时,坚持寓管于服,规定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指引,加强信用服务的区域和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信用报告互认机制,为信用服务机构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进政府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