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02-07 09:36:00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蚕遗传资源保护,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蚕种质量安全,促进我省茧丝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之基。茧丝绸产业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产业,蚕种是茧丝绸产业的“芯片”,直接决定蚕丝产量和质量。近年来,随着蚕种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蚕种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蚕遗传资源濒临丢失,新品种选育和科技进步发展缓慢,蚕种生产经营管理有待加强,需要建立适应市场化进程的蚕种管理体制,推动蚕种管理法治化,保障蚕种业高质量发展。

我省是蚕桑大省,蚕桑产业涉及全省13个市、40余个县(市、区),蚕茧规模居全国第四位,是全国乃至世界优质蚕茧基地,东台富安6A级高档丝在国际上具有定价权。全省亩桑平均综合经济效益在5000元以上,是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民致富的高效产业。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蚕种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乡村振兴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对1998年发布实施、2002年修正的《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1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办法》修订主要依据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参照原农业部2006年发布施行的《蚕种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68号),借鉴浙江、广西、四川等省(区)蚕种管理的经验和做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蚕种管理新体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省改革实际,《办法》将原《办法》规定的由省茧丝绸行业总会统一负责全省蚕种管理工作,调整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蚕种工作的管理体制。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蚕种业发展需要,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蚕种行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落实蚕遗传资源保护、蚕种风险储备等工作保障措施。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蚕种管理相关工作。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二)保护蚕遗传资源,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

《办法》按照市场化发展要求,规范蚕种管理行为,对蚕遗传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推广工作依法作出规定,对蚕种生产、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一是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实施蚕遗传资源保护,支持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进行蚕遗传资源收集、整理、鉴定、保护和利用,制定、公布省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公布市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蚕遗传资源进行监测,保障蚕遗传资源安全。二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蚕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蚕品种审定和蚕遗传资源鉴定、评估工作。三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根据本地区蚕种业发展实际,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蚕品种选育和改良工作,鼓励相关企业开展蚕品种选育和改良。四是规定蚕种生产、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蚕种生产、经营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当前网络销售和委托、代理供应蚕种等方式作出了规范,要求经营者健全蚕种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蚕种经营技术要求,保证供应的蚕种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并开具销售凭证。五是规定经营的蚕种应当附具产品合格证和完整的标签,禁止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蚕种,禁止使用虚假蚕种标签,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三)突出保障措施,强化产业扶持政策。

《办法》根据当前蚕种业的问题导向,从加强蚕种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蚕种风险储备制度、鼓励和支持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优良品种,以及促进蚕种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等角度规范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和扶持政策,发挥产业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蚕种业发展,将先进适用的蚕桑机具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主产区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相应措施支持蚕种业发展。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形式,支持蚕种使用者购买优良蚕种、改善生产设施,提高养殖效益。二是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蚕种风险储备制度;主产区设区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地区蚕种风险储备制度。三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蚕种业发展需要,支持优良品种推广应用。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蚕种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建立和完善蚕种科研成果权益共享与转化机制,促进蚕种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

(四)依法加强监管,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针对当前蚕种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办法》依法加强监管,保障蚕种业的健康发展。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蚕种生产、经营资格、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蚕种管理有关情况进行评价,向社会发布;制定蚕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依法对生产、经营的蚕种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三是加强蚕疫病的防控工作,保障蚕桑生产安全;对不可抗力原因,必须使用低于国家、行业质量标准或者未经审定的蚕品种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四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承担蚕种质量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并对蚕种质量纠纷的调解和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五是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蚕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