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某汽车站附近等候载客时与路人仇某聊天,发现仇某手上戴着金手镯,便谎称能帮仇某办理低保,驾驶摩托车将仇某骗到偏僻处,又以帮助仇某清洗金手镯为由,违背仇某意愿将其手腕上的金手镯取走,经鉴定该手镯价值人民币1.99万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平和手段盗窃,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对物暴力,应认定为抢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观上,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仇某金手镯的故意,客观上张某采用诱骗方式将仇某带至偏僻处,以帮仇某“洗金手镯”为名,直接将仇某的手抓住并取走金手镯。其客观行为是采取对物暴力的手段获取财物,并未对人实施暴力,其并未采取强制手段压制仇某反抗。张某以为仇某没有反应过来,趁机将仇某的金手镯取走。实际上,仇某当时已经发现张某是为非法获取金手镯,但因害怕既没有反对也没有反抗,眼睁睁地看着张某将其金手镯取走。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