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6月,张某的母亲、徐某的父亲分别将张某(8岁)、徐某(9岁)送入某大型商场内的封闭式游乐场蹦床项目玩耍后径行离开。蹦床项目设置有斜坡,并放置有数个可钻入的充气碰碰球,张某在斜坡顶部钻入一个充气碰碰球内,并示意徐某将充气碰碰球沿斜坡推落,因张某腿部在球体外,充气碰碰球滚落过程中造成张某腿部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该游乐场由某体育文化公司经营,根据监控视频,事发时游乐场工作人员未对张某、徐某的游戏方式进行劝阻;事发后数分钟,无人发现张某受伤。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某体育文化公司共同赔偿其伤后的经济损失。
【评析】
笔者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受伤后果与徐某、某体育文化公司的竞合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两行为对侵权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不同。某体育文化公司的过错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1.提供了不适宜在蹦床区域、特别是设置有斜坡的蹦床上玩耍的充气碰碰球,造成游乐人员可能会不当玩耍的风险存在;2.现场工作人员未对未成年人不当玩耍的行为进行制止;3.没有依规定审核张某、徐某的年龄并要求各自的监护人陪同;4.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发现张某受伤并进行施救。综上,某体育文化公司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徐某的过错为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预知能力不足;徐某的监护人应当陪同进入游戏场地,并及时制止徐某实施危险的游戏行为,徐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是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另外,张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存在对危险的预知能力不足,但张某的监护人在将张某送入游乐场后即离开游乐场去逛商场,没有对张某尽到足够的监护责任,对张某受伤也具有一定过错。综上,应由张某方与徐某方对本次事故各负次要责任;某体育文化公司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