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虚假清算,清算组成员应担责
2023-12-18 14:0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3年至2015年初,甲公司向乙公司陆续供应电气设备,乙公司结欠甲公司设备款90余万元未付。2015年10月,乙公司两名股东周某、雷某形成股东会决议,由周某、雷某组成清算组,对乙公司进行清算,并于当年10月在某报刊登注销公告,内容为:经股东决定,乙公司决定注销,并成立了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2016年9月,乙公司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确认乙公司已清算完毕,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甲公司称清算组成员未通知该公司申报债权,显属恶意。遂将周某、雷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清偿相关设备款的法律责任。

【评析】

首先,乙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当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将公司解散事宜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才能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然而,乙公司清算组的清算报告,未能全面反映乙公司财产和负债的具体情况,周某、雷某作为清算组成员没有依法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没有制定清算方案,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清算组已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相关情况。因此,由周某、雷某组成的清算组没有依法履行上述职责。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本案中,甲公司是已知的债权人,而乙公司的清算组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公司清算时依法书面通知甲公司,致使债权人甲公司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该清算组未通知债权人甲公司申报债权,亦未履行清算义务,明知公司债务未清理完毕,仍以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为由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了乙公司注销登记。

综上,作为清算组的成员,周某、雷某对乙公司的债权未能实现存在过错,故其二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陈斌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