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大爷的妻子及女儿均先于他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他的兄弟姐妹6人。王大爷过世后,留下两套不动产和存款若干。非王大爷法定继承人的张某等4人拿着一份自书遗嘱要求继承王大爷名下遗产,在该起纠纷中,王大爷的长姐王某拿出了另一份自书遗嘱。两份遗嘱签署日期不同、内容不同,连字迹都不同。后经司法鉴定,被告王某提供的自书遗嘱系伪造,且其存在转移巨额遗产的情形。
【评析】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取消继承人原有的继承权。继承权丧失制度既影响享有继承权的当事人本身的利益,还关系其他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完善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有利于规范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行为,维护社会的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维持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维护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
遗嘱是被继承人在其生前作出的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侵犯了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权,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正常的财产继承秩序。情节严重的,则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两份遗嘱内容并不相同,两次鉴定的鉴定意见足以说明王某所提供遗嘱的形成时间为王大爷死亡时间之后,且并非王大爷本人书写,王某提供的遗嘱系伪造。并且,王某在一审诉讼前后多次操作王大爷的手机进行转账,意图侵吞遗产,还无悔改表现,情节严重,应认定王某丧失对王大爷遗产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