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单正某等七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03-03 16:47:00  来源:法润江苏

【案情简介】

本案由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淀山湖河蚬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18年1月1日起率先施行全面禁捕。

被告人王某某等七人明知昆山市淀山湖镇淀山湖水域是河蚬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其中部分或者全部人员多次结伙在该处使用橡皮艇、丝网下湖捕捞水产品,所售鱼款由当次参与人员平分。2021年7月至9月期间,共销售获利48280元。2022年3月14日,七被告人在非法捕捞时被当场查获,共捕得花鲢、白鲢共计789.05公斤,渔获物全部捐赠给昆山市淀山湖镇福利院。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七被告人共承担渔业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0740元及专家咨询费用4500元。

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各被告人就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各被告人共同承担了全部费用,并履行。

【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1月4日作出(2021)苏0508刑初34-40号刑事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应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奠定牢固的“绿色”基石。严禁在长江流域实施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本案非法捕捞行为发生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危害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判决才七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长江流域重点保护水域结伙非法捕捞的案件。苏州辖区内共有六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均属于长江流域重点保护水域,太湖银鱼、翘嘴红鲌、秀丽白虾三个保护区位于太湖水域,还有吴江区的长漾湖保护区、相城区的阳澄湖中华绒螯蟹保护区以及昆山市的淀山湖河蚬翘嘴红鲌保护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划定保护是协调经济开发与资源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对于减少人类活动的不利影响、缓解渔业资源衰退和水域生态恶化趋势具有重要作用,以取得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保护区内水清鱼肥,水产资源丰富,必然会吸引一些不法之徒的窥视。非法捕捞无本万利,一艘渔船、一套渔具就可以作案,作案人员为逃避检查,往往选择夜间作案,并安排望风人员观察执法船只动向,故给案件的查处工作带来难度。

本案的渔获物白鲢、花鲢是淀山湖重要的渔业资源,也是淀山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保护对象,在淀山湖水域生态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非法捕捞以上渔获物,会威胁淀山湖水域鱼类资源的生物多样性,破坏水域食物链和食物网,危害水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安全。依法打击非法捕捞,对于维护水域生态环境质量、渔业种质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保护长江母亲河流域重点生态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案公诉机关除刑事公诉外,另提出民事公益诉讼,各被告人不仅被判处刑罚,还对所造成的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承担相当于渔获物价值3倍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相应地,各被告人也得到了刑事从轻处罚的处理。

编辑:厉欣